一、争议焦点
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双方为解除关系并处理怀孕事宜所签订的《协议书》,其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双方基于该协议提出的支付剩余款项、违约金及返还款项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案情简要
女方与男方于2016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双方长期同居。2021年12月,女方告知男方其已怀孕,男方要求终止妊娠,女方拒绝。
同月27日,双方在第三方调解机构主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男方赔偿女方105000元作为“人流经济补偿”,其中首笔40000元于签约当日支付,剩余65000元于一年内付清,逾期需“双倍支付”;女方在收到首笔款项后需进行人流手术并提供证明;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女方不得干扰男方生活等条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签约当日,男方支付了40000元。三日后,女方进行了人工流产术。此后,因男方未支付剩余款项,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170000元。男方则提起反诉,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女方返还已支付的40000元。
三、裁判要旨
案涉《协议书》中关于以经济赔偿作为终止妊娠条件等约定,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因此,女方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以及男方要求返还已付款项的反诉请求,均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男方已支付的40000元,属于基于情感道德作出的给付,不构成法律上必须返还的债务。
四、案件索引
(2023)桂0206民初933号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