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团队经办了一起涉及兄弟纠纷的故意伤害案。案件事实清晰,当事人具备自首情节,已全额赔偿并获得受害方谅解,赔偿金额也高于通常标准。

从法律层面看,这个案件即便不满足不起诉条件,也完全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情形。

更关键的是,我们团队检索到本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审判决——案情几乎与我们手头的案件如出一辙:夫妻争执,男方酒后致妻子轻伤,事后双方达成谅解。

二审法院将一审的缓刑改判为免于刑事处罚。

而我们的案件,不过是当事人关系从“夫妻”变成了“兄弟”,且受害方在冲突中存在过错。其余情节——赔偿、谅解、自首——几乎完全相同。

按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类案同判”的司法环境下,这样的先例应当成为裁判的重要参照。当事人理应获得同样的处理结果,否则司法公正就难以真正被感受到。

然而,现实往往比法律复杂。

为什么法院“不愿”判免予刑事处罚?

在与当事人沟通时,我们坦诚分析:从法律上讲,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确实存在,但一审法院很可能不愿下判。如果坚持,可能要经历上诉、二审,耗时耗力,结果或可理想。

最终,当事人不愿承受程序与心理的双重压力,选择了认罪认罚,接受了缓刑判决。

这引出一个核心问题:为什么在情节相似、先例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尤其是一审法院——仍然倾向于回避“免于刑事处罚”?

答案并非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更多牵扯到司法系统内部的运行逻辑。

一位外地检察官曾私下透露,在他们看来,“免于刑事处罚”几乎等同于“无罪判决”。一旦出现这样的判决,检察院的相关考核指标将受到显著影响,甚至可能“一年工作白干了”。

这种压力自然会传导至法院,影响法官的裁判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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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一种潜规则渐渐形成:即便案件符合免罚条件,检察院也会通过各种方式与法院沟通,甚至施压,避免出现“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

取而代之的,往往是“定罪+缓刑”——既算“有罪”,又算“判刑”,各方“皆大欢喜”。

唯一的代价,是当事人的权益。

当“业绩”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种逻辑看似荒谬,却在现实中不断上演。

办案人员为了完成考核指标、避免负面影响,不惜忽略法律规定、无视类案指引,甚至无视当事人可能因一份有罪判决而承受的长期后果——就业受限、社会评价降低、生活全面受阻。

他们宁愿选择“缓刑”,也不愿给出一个真正让当事人有机会“改过自新、轻装上阵”的免罚判决。

对他们而言,这是“安全”的选择;

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制度困境下的个人牺牲。

争取公正,需要付出代价

当下,在司法考核与个人问责的压力结构下,期待法院自愿、主动地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并不乐观。

但这不代表我们应该放弃推动改变。

每一个类似案件,如果律师坚持专业辩护,当事人愿意承受程序之重,媒体与公众保持关注,司法系统便多一分外部的审视与倒逼。

制度不会自动优化,它需要个案推动,需要敢于较真的人。

我们团队经常对当事人说:“想要更好的结果,往往要付出更多代价。”

这代价可能是时间、精力,也可能是对不确定性的焦虑。但司法进步的微光,常常正是由这些不愿妥协的勇气所点亮。

结语

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司法应当有温度。

当“类案同判”不止停留在报告里,当“免于刑事处罚”不再成为法官不敢触碰的禁区,当考核指标不再凌驾于个案公正之上——那时的司法,才能更贴近人心,也更贴近法律真正的精神。

这条路还长,但我们不能因为漫长,就不迈出第一步。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