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故城县恒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故城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一审判决后,公司依法向故城县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判后答疑申请后,历经数月未获任何回应。相关情况经媒体披露后,法院方才电话通知企业前往沟通,却明确表示仅能提供口头答疑,拒绝出具任何书面答复意见。企业质疑:口头答疑不能替代法定书面释明,拒不提供书面答疑,本质仍是不作为、程序违法。
数月“零答疑”被曝光后,法院终于联系,但只给口头答复
据恒丰农业介绍,一审判决作出后,公司因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违法砍伐定性等问题存在重大疑问,依法向故城县人民法院递交书面判后答疑申请书,请求法院就裁判理由、法律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等作出正式释明。
此后数月间,企业多次催促,法院始终置之不理,直至二审程序全部审结,仍未开展任何答疑工作。
在相关情况被媒体披露后,故城县人民法院主动致电企业,通知负责人前往法院进行沟通。但企业明确提出要求出具书面答疑意见时,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告知:法院没有书面判后答疑,只能口头解释,不能提供任何书面材料。
企业质疑:只口头、不留痕,如何保障司法知情权与后续救济权?
恒丰农业负责人明确表示:接受口头沟通,但绝不接受“只口头、无书面、无笔录、无凭证”的答疑方式。企业提出三点合法诉求:
1. 当事人申请的是书面判后答疑,法院应当依法回应并形成书面意见;
2. 即便采用口头答疑,也应当制作答疑笔录,由当事人核对、签字,并允许复印留存;
3. 本案涉及再审申请、信访投诉、刑事控告,无书面凭证将直接导致后续维权无法进行。
但法院工作人员坚持:本院无书面答疑流程,只能口头告知,不能提供任何书面凭证。
法律界明确:判后答疑可口头,但拒绝书面、拒绝笔录,已构成程序违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判后答疑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以及司法公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强制性要求:
- 判后答疑是法定义务,不是可选择事项;
- 当事人明确要求书面答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以口头方式答疑的,应当制作笔录,完整记录答疑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 拒绝出具书面意见、拒绝制作笔录、拒绝留存凭证,属于变相不履行答疑职责,侵害当事人司法知情权,构成程序违法。
多位法律人士指出:法院以“没有书面答疑”为由拒绝出具书面意见,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当事人申请书面答疑,是为了固定裁判逻辑、明晰法律适用、保障后续救济权利;法院只提供口头答复、不留任何痕迹,本质是回避争议、规避监督、让答疑“说了白说”,与司法公开、公正、为民的理念完全相悖。
先“置之不理数月”,后“只口头不书面”,当事人质疑法院在回避裁判瑕疵
恒丰农业表示,一审法院存在多项明显问题,企业依法申请判后答疑,目的是让法院就提出问题释法明理、正面回应。但故城县法院从“数月不理”到“只口头不书面”,始终拒绝以正式、可追溯、可固定的方式履行答疑职责,进一步加深当事人对一审裁判存在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瑕疵的合理怀疑。
当事人:不接受“口头走过场”,坚持要求书面答疑
恒丰农业郑重声明:
1. 尊重司法权威,愿意配合法院沟通;
2. 坚决不接受无书面、无笔录、无凭证的口头答疑;
3. 再次正式要求故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出具书面判后答疑意见;
4. 若法院继续拒不履行,企业将依法向纪检监察、上级法院、检察机关、人大监督部门实名投诉举报,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程序违法责任。
司法公正不仅在于结果,更在于公开、透明、可监督。判后答疑是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只口头、不书面”不是答疑,是回避;不是履职,是敷衍。
此事事关民营企业司法知情权、程序正当性与营商环境保障,我们将持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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