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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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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分享全国法院第三十七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论文《转化型民间借贷案件的穿透式审理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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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景鸿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简案庭(知识产权巡回法庭)五级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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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书琪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东海法庭庭长、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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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超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五级法官助理

自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要“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究真实法律关系”以来,穿透式审判思维已逐步运用于司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14.1条和第14.2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依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的条件及转化型民间借贷案件(以下简称“转化借贷案件”)的适用条件。然而,《借贷规定》却对基础法律关系在转化借贷纠纷中的审理地位、作用未进行明确,针对其审理范围、转化成立标准等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认识也导致具体案件中的认定标准与裁判思路差异化,亟需统一。

转化型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困境

(一)困境一:要件事实认定的难点

当事人陈述、转化合意及交易习惯在转化借贷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部分具有重要地位,却也使事实查明难度增加。一是款项交付的要件并不必须。多数情况下,转化借贷案件缺乏款项交付要件,司法审查的待证事实转变为基础法律关系和转化合意的审查。然而,基础法律关系审查、要件事实范围、证明责任划分等现实问题极大增加审查与认定难度。二是辅助性事实缺乏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当事人陈述旨在促进诉讼当事人开展基于法律秩序的实践性商谈,但采信的问题关键却直指是否存在其他证据链予以相互印证。在缺乏款项交付要件的情况下,是否可直接认定?如不能,在欠缺证明责任规定下,可否依据第90条规定由主张转化借贷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困境二:请求权基础分层级检视思维的缺失

在转化借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抗辩/反诉+书面债权凭证”的法律关系思维审理与对抗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诱发案件事实审查范围、借贷关系等应如何认定的问题;而采用“原告主张+被告抗辩/反诉+请求权基础规范审查”的审理与对抗模式,则可以推动案件事实的回归借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上。然而,当前民事审判主要以法律关系思维的适用为主导,请求权基础思维的适用相对较少。

(三)困境三:要物合同成立标准的解释性障碍

民间借贷作为要物合同,其构成要件为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但转化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以款项交付要件为构成标准,不符合要物合同实践性特点,存在合同成立的解释性障碍。

穿透式审判思维引入的价值、理念与功能

(一)实现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法官中立性,更要求以“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确保个案判决的公正性。法律适用目标在于实现裁判的形式正义与个案的实质正义。在当前形式审查模式下,即使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仍被认定为当事人理性的意思自治。在转化借贷案件中,在不符合可撤销或当然无效的情形时,当事人应受转化合意的约束。然而,形式审查却使案件事实处于无法查明状态,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偏离。因此,穿透式审判思维应注重保护公共利益,避免造成形式司法主义弊端阻碍实质正义的实现。

(二)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理念

实质重于形式作为穿透式审判思维的本质特征,旨在穿透基础法律关系与其他非基础法律关系的表面形态,看清民间借贷及参照民间借贷审理案件的实质内容。基于法律关系的多元化特征与审理范围的差异化,转化借贷案件的审理不应拘泥于第三方调解效力或和解的形式认定,而应透过形式重实质,着重审查实质性内容并结合具体个案进行认定。

(三)探明内心真意的实质功能

穿透式审判思维运用于司法审判的主要目的与功能是为查明与揭示隐藏在形式背后的案件事实,而意思表示真实与否是审查民商事案件的重要理据。我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即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审查,注重内心真意而非单纯的对外表示。在转化借贷案件中,存在当事人间通过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引入,有利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探明当事人间的内心真意。

转化型民间借贷案件穿透式审理模式的三阶七步法构建

(一)对事实认知的初步穿透

第一步:穿透诉讼主体。适格的诉讼主体是民事审判案件立案审查的应有前提,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多诉讼主体的可能性。因此,法官需对诉讼主体进行穿透审查。在黄某甲转化借贷案件中,涉及设备转让方、设备受让方、投资人、担保人等多主体,法官需观察当事人诉讼行为是否存在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利益或串通合谋等现象,来判断是否需深入穿透以便发现案件事实。

第二步:穿透事实认知的基点。请求权分层级检视是穿透事实认知的基点前提。《借贷规定》第14.2条系原告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属审查第一阶段事实认知,其确定性依赖证据证明力;以书面债权凭证为载体的,则属第二层级请求权,需穿透审查前置请求权基础及债的形成原因;无书面凭证的,应穿透审查法律关系性质与民事行为效力。

第三步:穿透事实认知的范围。穿透查明案件事实全貌,应以关联性为认知范围,结合相关证据认定真实法律关系。应对“要件事实—裁判事实”予以选择范围限缩以穿透审查;而当事人陈述及关联性较弱的证据相互印证可形成较强因果融贯性。

(二)对要件事实的进阶穿透

第四步:穿透案件的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是主张转化借贷诉辩双方相互攻击与进行防御的靶向,是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的重点。对争议焦点的穿透是为进一步明确待证事实,针对事实认定是待证事实、情况事实还是与待证事实相关的事实,无法事先进行判断。因此,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听取原被告答辩意见并根据要件事实加以整理,结合法官自由心证作出判断。应注意,对争议焦点的概括应当限定于诉讼双方的主张与抗辩意见范围,应当具有和案件自身相关的针对性。

第五步:穿透案件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是转化借贷关系的亲历者,虽了解案件事实但也易因自身利益而歪曲事实。针对当事人陈述,如当事人陈述一致且不存在欺诈等可撤销事由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则无需进一步穿透,可直接作为查证要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如当事人陈述不一致,则需进一步穿透并结合其他证据,诸如调解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语音等,逐步引导当事人还原案件原貌。

第六步:穿透案件的事实审查。事实部分审查正确有利于突破外观主义的局限,契合穿透式审判的实质正义目标,避免错误的法律适用:一是穿透审查是否具备转化借贷合意。全面审查合意以排除初始借贷合意,结合书面债权凭证初步认定转化借贷的事实要件;二是穿透审查前行为是否具备款项交付要件。虽款项交付非转化借贷的必备要件,但可存在于前原因行为中。穿透审查款项交付情况,若清算金额与协议记载金额合理差异,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确认协议约束力;三是穿透审查前行为的给付义务。无款项交付时,以前行为给付义务为替代要件。对无因管理等产生的给付义务,审查金额等价性及给付要件真实性、合法性,同时审查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的非法目的。

(三)对裁判事实的最终穿透

第七步:穿透案件的事理则取与法律适用。一是以要件事实查明为基础。要件事实指引争点整理,转化借贷案件中款项交付非必需要件,可通过身份关系、当事人陈述、债权凭证、交易习惯等间接证据结合经验法则推定要件事实;二是以内心确信+辅助性情节为中轴。辅助性情节一般通过影响法官自由心证而对间接事实(证据)证明力产生影响。应利用微信聊天、电话录音等辅助性情节佐证证据证明力,形成法官对证据构造与争点全貌的内心确信;三是以事理逻辑为落脚点。裁判事实与法律规范经不断涵摄形成裁判结论,在不遗漏前述标准的前提下,对转化借贷关系的认定进行事理择取。

供稿:法培处、丰泽法院

作者:赖景鸿、卢书琪、林文超

编辑:罗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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