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穿透表象的再审挑战与律师的证据使命
在民事再审程序中,基础法律关系的定性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阿基里斯之踵”。尤其在投融资领域,当事人出于规避监管、增信等目的,频繁采用“名股实债”或“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借贷”的交易架构。一旦发生纠纷,一、二审法院若仅拘泥于合同文义,极易将实质上的借贷关系误判为股权投资,导致当事人在承担经营风险的名义下丧失还本付息的请求权,或者在非法资金拆借的定性下面临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
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趋势是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审查原则,但再审程序的封闭性与严苛性使得纠错难度剧增。如何在再审或二审阶段推翻原审对法律关系的错误定性,成为考验律师专业功底的试金石。本文将系统探讨以下三个核心问题:其一,再审程序中法律关系定性的审查逻辑有何特殊性?其二,“名股实债”在审判实务中的甄别标准与典型案例启示;其三,合同定性转化后的效力评价与责任承担。作为【上海再审律师】,笔者深刻体会到,在此类复杂疑难案件中,律师在证据收集、组织与质证中的核心作用,不仅是寻找“新证据”,更是以系统性证据链重构案件事实,从而实现再审逆转。
主体第一部分: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关系审查特殊性
民事再审并非普遍的救济程序,其具有明显的补充性与纠错性。在“名股实债”纠纷中,再审程序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法定事由的严格羁束。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在法律关系定性争议中,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最常被援引的再审事由。然而,若申请人在原审中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借贷”的真实合意,再审法院往往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申请。这就要求律师必须在再审审查阶段,精准切入原审证据体系的漏洞。
其次,穿透式审查的职权主义倾向。相较于一审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尊重,再审法院在面对“名股实债”这类可能涉嫌规避监管、逃废债务或虚假意思表示的案件时,更倾向于依职权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再审案件中明确,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职权主义的探求,为律师通过新证据或新视角推翻原审定性提供了制度空间。
主体第二部分:名股实债的甄别标准与再审证据重构
在“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企业间借贷”的案件中,再审申请人面临的最大痛点是如何用证据撕开“股权”的面纱。审判实务中,法院通常从合同目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实际履行行为三个维度进行微观剖析。
常见争议问题一:合同目的与收益模式的实质性背离
审判实务认定:股权转让的核心特征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借贷的核心特征是“固定收益、不担风险”。如果协议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且不承担经营亏损风险,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尤其在企业间资金拆借中,若存在保底条款或刚性兑付安排,股权往往沦为借款的担保物。
典型案例引证与评析:在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的某投资合作协议纠纷再审案中,协议明确约定“若因甲方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亏损,乙方无需承担经济损失,且仍按照协议中的固定收益标准获取回报”。最高院认为,该约定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虽工商登记变更乙方为股东,但甲方未能证明乙方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最终认定涉案款项实为借款。又如江西南昌西湖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收条虽载明“股权转让款”,但约定“股息1分”,法院结合转让人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受让人仅收取利息等事实,认定实为民间借贷。
律师证据重构技巧:作为【上海再审律师】,在代理此类再审时,必须着重收集和组织三类证据:一是缔约阶段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邮件、会议纪要),证明双方真实意思是融资而非转让股权;二是收益支付的财务凭证,证明所谓的“分红”实际上是按期、按固定利率支付的利息;三是公司治理参与的缺位证据,如证明“股东”从未行使过知情权、表决权,未被列入股东名册等。
常见争议问题二:股权转让程序瑕疵与履行行为的反常
审判实务认定:合规的股权转让需经历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变更登记等程序。若所谓的股权转让未履行上述程序,或者转让价格显著偏离公允价值,且受让方未接手公司管理,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借贷担保或虚假意思表示。特别是在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下,名为转让,实为担保,担保权人仅为名义股东,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典型案例引证与评析:在江西高院审理的熊志民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原告主张实为借款担保。虽然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支持让与担保的主张,但该案反映出,即便具备股权转让的外观,若存在“以债务清偿为股权返还条件”“转让后原股东仍行使股东权利”等特征,仍应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在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终133号案中,最高法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方式为借贷担保,属于让与担保,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且担保权人对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证据重构技巧:在再审程序中,律师应敏锐捕捉原审遗漏的关键事实。例如,若股权受让方未支付合理的对价,或支付款项的流水摘要明确标注为“借款”,这就是推翻原审的关键新证据。同时,应申请法院调取目标公司的公章交接记录、董事会决议签名等,以证明受让方并未真正接管公司,从而印证股权转让的虚假性。
常见争议问题三:法律关系穿透后的效力评价与后果处理
审判实务认定:“穿透”并非终点,定性为借贷后的效力评价才是再审博弈的深水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但若属于非法资金拆借(如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贷等),则合同无效。合同效力不同,法律后果截然相反:有效借贷支持本金及法定限度内的利息;无效借贷则按过错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约定的溢价回购款将得不到支持。
律师证据重构技巧:若代理出借方(再审申请人),律师需举证证明出借资金来源合法,系企业自有闲置资金,且用于对方生产经营,从而主张借贷合同有效,争取最大化利息收益。反之,若代理借款方,则应深挖对方资金的银行流向,核查是否存在高利转贷或职业放贷人的迹象,力求认定合同无效,从而削减高额利息负担。
结语与风险防范建议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借贷”的纠纷,在再审程序中往往呈现出证据繁杂、法律关系错综的特点。基于前述分析,针对不同主体,提出以下实务风险防范与策略考量:
缔约期的证据固权:在设计“名股实债”交易架构时,务必在主协议之外,通过补充协议或备忘录明确“借贷”的真实合意及担保安排,避免陷入有名无实的股权陷阱。确保款项流转备注清晰,切忌混用“投资款”“股权转让款”与“借款”等表述。
举证时限的精准把控:在二审或再审中,新证据的提交时机至关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逾期举证可能面临罚款甚至证据失权的风险。律师应在法定期限内,将足以推翻原审定性的关键证据(如隐蔽的还款付息流水、内部决议文件)及时提交。
质证策略的“剥洋葱”法则:面对对方抛出的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等形式证据,应从实质履约层面进行反质证。重点关注是否实际参与经营、是否承担亏损风险、收益是否固化等核心要素,逐层剥离其股权外衣。
效力防御的双线准备:在主张借贷关系的同时,必须对借贷合同的效力做出预判与准备。特别是企业间借贷,要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自查与他查,防止胜了定性之战,却败于效力认定。
在复杂的商事博弈中,法律关系的表象往往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唯有以严密的证据链为基石,方能刺破面纱,直达真相。关注私信可免费获得再审或二审完整材料清单。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您在民事二审或再审案件中是否遇到过证据认定方面的困惑?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实务经验。
俞强律师|商事诉讼律师|专注民事二审、再审|全国业务|免费评估可行性
介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15年执业经验,代理600+案件;
领域:公司股权/合同/金融与资管/商事等纠纷,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和抗诉案件。
俞强律师部分案例:
江苏某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泰州市某达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恩某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鑫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某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某健康发展集团、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某与南京某投资集团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某轩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周某斌、南京某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城某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汇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有法律需求的客户可以通过君澜律师事务所官网或者公众号“律师俞强”进行咨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