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廉政,2026年两高贪贿新规已于近期发布并即将施行。
从内容上看,新规整体意在统一司法尺度,但在法律语言的表述上,却有一些精致的差异,不好解读,只能谈谈个人的感受。
根据新法律,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调整为≥300万;民营企业经营者挪用资金罪的入刑门槛统一为≥3万元。不知道为什么,这让我想起了一句古话。
其中有两个细节:
一个细节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即“巨额”的定义,被大幅上调了。根据1998年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超期未还,15万至20万元以上被认为“数额较大”,这说明时代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司法也在与时俱进。
另一个细节是,民营老板过去挪用6万元入刑,现在统一了,都是3万,门槛拉平了,这叫一视同仁。但对国家工作人员用的是“立案”,对民营老板用的是“入刑”。
问题是,这两个表达能算是一视同仁吗?
主流媒体会解释说没有根本的差别,这在语言上是对的,立案不等于不判刑,也不等于比民营老板判得轻。但既然用了不同的司法表述,“立案”就有了一条生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归还”挪用的款,且本来只是用于生活或营利,检察院会认定情节较轻;如果用在非法活动上,“立案”就与“入刑”一致了。
但所有这些都不是我想说的,我只是想问,什么是一视同仁?是遇到好事一视同仁,还是遇到坏事一视同仁?
目前国际通例是重典治吏,以新加坡为例,超过80新元即违法,相当于429.34元人民币,还不够一顿饭钱,但铁定立案。哪怕只贪几十、几百新元,通常判处1-2周监禁加罚款,有案底立即开除公职,不会另行调用,养老金、津贴全部取消。1991年,商务事务局长格林奈伪造单据,申请购车专项贷款数千新元,说是买新车,实际拿去还旧车债务,且已归还,最后还是被判决罚款1.7万新元,监禁1天,开除公职,永久取消50万新元公积金和30万新元退休金,从别墅搬到了出租屋。
这要算下机会成本,有点脑子的人,即便是个坏蛋,也轻易不会干这种赔本的买卖了。至于300万以上,甚至上亿,机会成本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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