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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往往承载着情感的重量,却在关系终结时成为最棘手的法律争议。从日常的520红包到订婚的彩礼礼金,从同居置办的家电到借条上的一笔债务,当甜蜜散去,这些财产能否返还、如何分割,成了许多人心中的困惑。对于此类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晓雅律师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梳理了恋爱期财产纠纷的核心法律规则,归纳为以下几个要点,供大家参考。

彩礼返还须看婚姻目的,一般赠与无需返还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法律上首要区分的是彩礼与一般赠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的本质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一方在节日或生日等特殊纪念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不属于彩礼范畴。换言之,日常的吃饭消费、小额红包属于一般性赠与,即便恋爱关系终结,亦不能要求返还。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彩礼范围时,通常会综合考量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给付时间等因素。

对于已给付彩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原则上彩礼应予返还。但若双方已共同生活,则应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长、是否孕育子女、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这一规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亦兼顾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额转账可主张借款,特殊金额红包视为赠与

恋爱期间的转账往来,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款项能否追回。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件,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金额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情感表达意义的转账,通常被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一旦交付即不得要求返还。而对于明显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大额转账,若能提供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则可主张借款返还。值得注意的是,恋爱期间出具的借条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出具借条,仅以“共同开支”抗辩难以否定其效力。反之,若借条系在争吵等情绪波动状态下出具且无实际款项交付凭证,可能被认定为“情感补偿”,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借贷关系未必成立。因此,马晓雅律师提示,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应通过转账备注、书面协议等方式固定款项性质,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追回。

同居财产分割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规则

对于恋爱同居期间积累的财产,法律上的处理规则与夫妻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然而,这一条款主要针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情形,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一般同居关系,并不当然适用婚姻家庭编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情形外,视为按份共有。同居关系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关系,因此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工资收入、投资收益原则上归其个人所有;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则按出资比例分割。马晓雅律师指出,同居关系的财产处理以分别所有为原则、共同出资为补充,当事人在同居期间购置大额资产时,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出资比例及产权归属,以防范分手后的财产争议。

恋爱关系中的经济往来,本质上是情感与财产的交织。从法律角度看,无论是彩礼的给付还是同居期间的投资购置,当事人均应保持理性的法律意识,在付出感情的同时,不忘以法律工具为自身权益设置必要的保障。马晓雅律师建议,恋爱期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应留存书面凭证,彩礼给付应有明确的婚姻目的指向,同居期间的重大资产购置应约定清晰的产权归属。唯有如此,方能在感情终结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财产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