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西藏山南市桑日县法院公布了一起盗窃案判决:洛某在寺院朝拜时,趁佛堂无人之机,先后两次盗窃殿内银质供水碗8个,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桑日县检察院指控,2026年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洛某前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桑日县某某寺朝拜,趁佛堂无人之机,窃取殿内银质供水碗1个,后将该银碗熔为银片变卖,获款4930元;2026年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洛某再次前往该寺,窃取佛堂内银质供水碗7个,后将银碗熔为银片

经鉴定,被盗8个银质供水碗共计价值人民币39407元。2026年1月9日,洛某被西藏桑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返还违法所得493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洛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桑日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寺庙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洛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洛某系初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洛某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2026年4月15日,桑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