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例。某车企预装第三方车载KTV软件,音乐制作公司以侵权为由将车企和KTV软件公司告上法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软件商未经许可提供歌曲构成直接侵权。车企因仅提供预装、未参与运营、未直接获利且已尽形式审查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

原告某音乐公司对歌曲享有著作权,其主张被告乙公司在生产、销售的D品牌汽车中,使用被告甲公司开发的车载软件“某KTV”,向汽车用户提供案涉歌曲的播放和点唱服务,并且在销售话筒的过程中附赠“某KTV”会员,实际上获取了相关经济利益,侵害了原告某音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甲公司作为车载KTV软件开发者,未经许可提供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乙公司的责任,其一,乙公司与甲公司就案涉侵权行为不存在意思联络。双方签订的《总服务协议》约定甲公司在车端免费安装“某KTV”应用程序,而非约定合作提供某些特定作品。其二,乙公司作为车机系统提供方已要求甲公司确保“某KTV”内所涉内容的合法性,进行了形式审查,作为车机系统平台尽到了初步的注意义务。其三,“某KTV”App由甲公司独立运营并直接向用户收费,乙公司未直接从车载KTV软件内容中获利,不构成共同侵权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官表示,在智能网联汽车“新型终端”功能应用拓展的背景下,车企涉诉风险显著提升。本案立足于车联网新业态的商业模式,明确了判断车企与应用程序开发者是否构成分工合作的共同侵权,需根据双方协议内容、注意义务履行及盈利模式等具体因素,依据民法典和著作权法关于共同侵权的基本规定进行认定。本案有助于防止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版权纠纷向车联网领域过度蔓延,保障“车企+互联网”产业协同稳定和规范发展。

编辑 杨海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