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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就能逃避债务?法院:遗产管理人必须协助清偿!
【案情简介】
李建国与王秀英于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13日生育一子李小明,于2021年9月30日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
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建国名下,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登记时间为2014年11月3日。
2021年12月21日,李建国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原告赵文博称,其与李建国系朋友关系,李建国以准备买房为由向其借款。原告从其招商银行卡号分别向李建国工商银行卡号内转账如下:2017年7月25日300万元、2019年9月20日50万元、9月26日220万元、9月27日25万元、2020年9月4日170万元、9月8日90万元、9月9日40万元、2021年5月25日12万元,合计907万元。
2021年8月2日,李建国出具借条,载明:本人李建国以一号房屋作为抵押,借到赵文博人民币共计1300万元整。今承诺从8月21日开始规划,至8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
继承人情况:
李小明:李建国与王秀英之子
李大山、张桂兰:李建国之父母
四被告于2022年11月16日庭审中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并在笔录中签名。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赵文博主张:
李建国向其借款1300万元(实际本金907万元),至今未还;
王秀英作为李建国配偶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李建国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王秀英、李小明辩称:
不认识原告,对李建国和原告债务不知情;
婚姻存续期间家里经济一直由李建国统一掌管,王秀英个人收入也交给李建国;
婚后价值观差异大、经常吵架,断断续续分居;
根据民法典1064条,李建国借的钱王秀英不知情,没有给王秀英使用,王秀英没有获益,不认可是夫妻共同债务;
放弃继承遗产,事实上也没有遗产可继承,不存在遗产的管理问题。
被告李大山、张桂兰辩称:
不认识原告,不知道他和李建国之间的事;
根据民法典1161条,放弃继承李建国一切遗产,已经向法院提交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
根据实际情况,李建国不存在可继承遗产,也不存在管理活动问题。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借款事实确认:原告提供了借条、转账记录,法院对双方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原告自认实际出借金额为907万元,借条中393万元为预先扣除的利息,故借款本金以实际转账数额为限。
遗产范围确认:
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建国名下,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李建国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余额合计不足500元
一号房屋是李建国的主要遗产
放弃继承的效力:李小明、李大山、张桂兰作为李建国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未违反法定义务,法院予以认可。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债务用于李建国、王秀英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遗产管理人义务:在李建国的继承人均自愿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宜由李建国的债权人申请指定李建国的遗产管理人。鉴于王秀英和李小明仍然在一号房屋居住,属于遗产的实际控制人,故王秀英和李小明有义务配合债权人处理李建国的遗产。
【法院判决结果】
一、原告赵文博在李建国遗产范围内享有907万元的债权,并享有以907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8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之债权。
二、被告王秀英、李小明对原告赵文博在处分李建国遗产时有相应的协助义务。
判决理由:
借款本金认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借条中1300万元含本金907万元和利息393万元,借款本金应以实际转账数额907万元为限。
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但放弃继承不能违反法定义务。
遗产管理人义务: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遗产的实际控制人有义务配合债权人处理遗产。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放弃继承后遗产债务清偿的典型案例。继承人放弃继承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逃避责任,遗产的实际控制人仍然有义务配合债权人处理遗产。同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核心法律要点
借款本金的认定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借条载明1300万元,但实际转账907万元,法院以907万元为借款本金。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但放弃继承不能违反法定义务。本案中,李小明、李大山、张桂兰放弃继承,法院予以认可。
遗产管理人的义务
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遗产的实际控制人有义务配合债权人处理遗产。本案中,王秀英和李小明仍然在一号房屋居住,属于遗产的实际控制人,故有义务配合债权人处理遗产。
债权实现的方式
债权人在债务人死亡后,可以在遗产范围内主张债权。本案中,原告在李建国遗产范围内享有907万元债权及相应利息。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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