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辖区空域安全,严厉打击无人机“黑飞”违法行为,近日,浠水县公安局依法对一名未经批准违规操控无人机飞行的违法行为人邓某作出行政处罚,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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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浠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通过工作摸排,发现邓某操控无人机存在违规“黑飞”嫌疑,立即联动团陂派出所开展核查工作。经核实,邓某先后两次实施无人机“黑飞”行为,其飞行活动不仅未获批准,且飞行高度均超出120米的限制。

其中,3月12日,邓某为了拍摄油菜花景观,在巴河镇城山村上空操控该无人机飞行,飞行高度达135米;4月4日,其再次操控该型号无人机拍摄景观,在浠水一建设工地上空飞行,飞行高度更是高达498米,严重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构成了违规飞行的事实。

在警方劝导下,4月21日,邓某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浠水警方已依法对邓某作出行政处罚,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黑飞”?

无人机“黑飞”

是指未经官方许可

或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无人机飞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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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违规飞行

正式纳入“妨害公共安全”范畴

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明确将无人机违规飞行

正式纳入“妨害公共安全”范畴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

相关法规也对无人机的使用

作出了明确约束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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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飞行需严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点规矩务必牢记:一是实名登记。购买无人机后,需第一时间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完成实名登记,并在机身显著位置粘贴登记标志。二是空域申请。飞行前务必查询飞行区域是否为管制空域,若需在管制空域飞行,必须提前通过平台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飞行。三是高度限制。在非管制空域飞行时,轻型无人机飞行真高不得超过120米,避免影响航空安全。四是禁飞区域。严禁在机场、军事管理区、政府机关、人员密集场所等禁飞、限飞区域操控无人机飞行,共同守护低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