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消息:南通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因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以罚款。罚款金额:0.5万元。

此前,南通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因医疗信息安全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

被罚1.2万元。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名称为“南通爱尔眼科医院”,微信号为“aier_nt”。2025年11月25日,当事人在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名为《【可以约】前沿近视矫正技术惠及通城,爱尔眼科江苏省区成立“全飞秒Pro”与“全光塑”手术共享中心》的文章,内容为近视矫正手术这一诊疗服务的推广介绍,主要介绍了当事人的专家团队、核心技术、平台优势、服务与保障。文章中有“最终为你生成一个专属于你这双眼睛的、最完美的角膜形态”、“让每一位选择南通爱尔的摘镜者,都能安心、自信地拥抱清晰世界”等内容,属于对诊疗效果的宣传;另有“如果说传统的全飞秒是‘智能手机’,那全飞秒Pro就是最新的‘旗舰智能折叠屏手机’”、“所以全飞秒Pro非常适合,追求极致效率、害怕术中配合不好、希望恢复快、体验佳的近视患者”等内容,属于对诊疗技术的主观性评价。

当事人通过上述内容在文章中对自身进行推介,根据《医疗广告认定指南》第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布医疗广告:……(二)通过对本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技术、诊疗流程、诊疗效果进行主观性评价或者保证性承诺等方式,对本机构进行推介;……”的规定,上述文章属于医疗广告。

该医疗广告内标注有当事人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南通爱尔眼科医院”,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广告内容与当事人已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苏医广(2025)第05-19-3206-69号)所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中的内容不符,上述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文章点赞数为6,收藏数为5,评论数为0,转发数为15,阅读量为113。

当事人小红书平台账号名称为“南通爱尔眼科医院”,小红书号为“715199050”。2025年11月11日至2026年1月13日期间,当事人在该账号上陆续发布了《在南通,当你攒了一万去做近视手术》、《南通人速看!全飞秒vs半飞秒怎么选》、《在南通配OK镜这个价格太香啦》、《南通近视手术新选择,全飞秒Pro10s摘镜》、《南通招募想体验全飞秒pro的宝子,限20名》、《近视手术年终福利,重磅来袭》、《告别框架封印!你的专属摘镜攻略来喽》、《摘镜新选择?全光塑近视手术是什么?》、《激光矫正黑科技,全飞秒PRO》共九篇笔记。

其中《在南通,当你攒了一万去做近视手术》发布于2026年1月13日,阅读量73,点赞数2,收藏数1,评论数3,转发数2;《南通人速看!全飞秒vs半飞秒怎么选》发布于2025年12月25日,阅读量3205,点赞数22,收藏数14,评论数0,转发数2;《在南通配OK镜这个价格太香啦》发布于2025年12月30日,阅读量30,点赞数1,收藏数0,评论数0,转发数1;《南通近视手术新选择,全飞秒Pro10s摘镜》发布于2026年1月6日,阅读量50,点赞数1,收藏数0,评论数0,转发数1;《南通招募想体验全飞秒pro的宝子,限20名》发布于2025年12月31日,阅读量46,点赞数1,收藏数0,评论数2,转发数1;《近视手术年终福利,重磅来袭》发布于2025年12月17日,阅读量72,点赞数5,收藏数0,评论数4,转发数0。

上述六篇笔记均在文章中标注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苏医广(2025)第05-19-3206-69号”且笔记内容均为对当事人提供的近视矫正手术、角膜塑形镜(OK镜)配镜等诊疗服务的介绍和推广,属于医疗广告,其内容与当事人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所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中的内容不符,上述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南通配OK镜这个价格太香啦》笔记中,介绍推广内容为当事人提供的角膜塑形镜(OK镜)的配镜服务,不单独销售角膜塑形镜(OK镜),该笔记中不含有特定医疗器械的名称(仅出现通用名“OK镜”)、产品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因此该笔记不属于医疗器械广告。

其余三篇笔记《告别框架封印!你的专属摘镜攻略来喽》发布于2025年11月11日,阅读量8,点赞数2,收藏数0,评论数0;《摘镜新选择?全光塑近视手术是什么?》发布于2025年11月27日,阅读量47,点赞数2,收藏数0,评论数0;《激光矫正黑科技,全飞秒PRO》发布于2025年11月27日,阅读量45,点赞数2,收藏数1,评论数0。

上述三篇小红书笔记中均含有对诊疗技术“全飞秒”、“半飞秒”、“全光塑”的推介,《摘镜新选择?全光塑近视手术是什么?》和《激光矫正黑科技,全飞秒PRO》笔记中有“给患者带来卓越的术后效果”、“使术后视觉质量得到了显著提升”、“高阶像差降低27%”等内容,属于宣称诊疗效果对具体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的情形。根据《医疗广告认定指南》第二条“医疗广告是指利用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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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发布宣传诊疗效果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所述,以上合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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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