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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市场监管局获悉,廖某(下称当事人)因无营业执照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被该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的Hy19.17.17九洲航洋®铵态氮压粒肥73袋、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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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象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兜售化肥情况

2026年1月13日,象州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象州县某村屯兜售化肥。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核实,发现在象州县某村有1辆车牌为桂KXXXXX的五十铃轻型货车上装载有标称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Hy19.17.17九洲航洋®铵态氮压粒肥73袋(生产日期:2025年5月12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仅提供了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涉诉铵态氮压粒肥生产商某肥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标准、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出库单图片等材料。当事人陈述称未办理营业执照,并以25元/袋价格销售上述肥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铵态氮压粒肥予以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涉诉化肥进行抽样送检。2026年1月24日,象州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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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象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化肥抽样送检

经查明,2026年1月12日,当事人以17.5元/袋的价格从某肥业有限公司购进Hy19.17.17九洲航洋®铵态氮压粒肥73袋(50kg/袋),货款金额为1277.5元。2026年1月13日,当事人在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使用车牌为桂KXXXXX的五十铃轻型货车将上述铵态氮压粒肥运到象州县某村,以2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尚未售出即被查获。

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Hy19.17.17九洲航洋®铵态氮压粒肥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未经登记以经营主体名义从事肥料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销售标明值不合格的Hy19.17.17九洲航洋®铵态氮压粒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铵态氮压粒肥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

象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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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综合整理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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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志欣

责编:张亚静

监制:张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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