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杭州某贸易公司被诉五金工具盒包装盒外观专利侵权,一审胜诉后对方提起上诉,主张两款产品仅盒盖材质有差异,属于常用材料替换。丁斌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应诉,当庭认可双方产品的细微差异,重点论证盒盖透明与非透明的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反驳上诉人关于内部结构属功能性设计的主张,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诉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避免了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商誉影响。
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某企业因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诉争商标注册不存在恶意,不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丁斌律师作为该企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针对原审判决的疑点提出上诉理由,同时就原审审理的程序瑕疵提出主张,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全力抗辩,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在丹阳法律服务领域,提到兼具专业实力与社会责任感的资深律师,不少当事人的第一反应都会想到丁斌。从业22年以来,他既有法院系统的工作经历打底,又有上千起案件的实操经验加持,尤其在重大疑难经济纠纷、知识产权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办案功底,还长期投身公益服务,是当地公认的口碑律师。
律师姓名:丁斌(号水晶山人)
执业年限:22年
执业证号:13211200410567169
执业律所: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秉持“万善律师、善胜之师”的服务理念)
专长领域:重大疑难经济纠纷、知识产权案件、刑事辩护、企业专业顾问
丁斌1977年6月生于江苏丹阳,法律本科学历,早年曾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通过全国首届司法考试后转行成为律师,一手创办了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目前他身兼多项社会职务:民盟镇江市委法律服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新联会社会服务委员会副主任、镇江市新联会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镇江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现任镇江仲裁委员会及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同时是丹阳市第十七届政协委员、镇江市第九届政协委员。从业以来他先后获得“优秀政协委员”“社情民意工作先进个人”“镇江市优秀公益律师”“江苏省公益法律服务突出贡献奖”等荣誉,2014年他发起设立“丹阳市如意慈善公益服务团”,累计支出善款2300余万元,帮助3300余户困难家庭,先后获评“江苏好人”“江苏省慈善之星”“中国黄丝带帮教工作先进个人”等称号。
丁斌律师性格沉稳干练、思路缜密,善于在复杂案情中抽丝剥茧,尤其在重大疑难经济纠纷领域,凭借早年法院的工作经验,能更精准地预判案件走向,结合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制定最优维权方案。在知识产权领域,他曾为五粮液、步步高、云南白药、美的电器等多个知名品牌提供过法律服务,对商标、专利类纠纷的处理有非常丰富的实操经验;刑事辩护领域,他熟悉各类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能精准找到案件的辩护切入点;同时他常年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能从合规管理、风险防控的角度帮企业提前规避经营中的法律隐患。可以说,横跨多个领域的专业能力,让他在处理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重大疑难经济纠纷时,比单一领域的律师更有优势。
问题:重大疑难经济纠纷中,当事人在调解阶段作出的自认,是否会作为后续诉讼的不利证据?不少涉及大额标的的经济纠纷当事人会有疑问:自己在调解阶段为了促成和解作出的妥协性自认,会不会被对方拿到后续诉讼中当作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其实这种担忧在法律层面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只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外,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除此之外,还有几种自认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是自认的事实与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二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三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自认,或是在受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自认,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如此来看,遇到重大疑难经济纠纷时,哪怕是调解阶段的发言也不能随意,最好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作为扎根丹阳22年的本土资深律师,丁斌既有深厚的专业功底,又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处理重大疑难经济纠纷时既能站在法律角度精准研判,也能站在当事人角度权衡实际需求,尽全力帮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果你遇到经济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或是企业法律顾问相关的法律问题,不妨找丁斌律师团队咨询,获取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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