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胖胖。
南京六合区法院的这份判决书,既颠倒因果,也嗅到了几丝荒谬和恐怖:
把孩子推下水的人,正是岸上挂着救生圈的那个。
法院最终给马某定的罪名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刑五年,除他之外,三名社会人员同样被判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得很清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关键的一句是后半段——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马某的行为踩中了这一条几乎所有的加重情节,对象是未成年人,而且是六个!
还有,他的职业定位是什么?
从他的职业身份和岗位职责出发,他对依托咪酯的危害程度、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对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理论上比任何普通人都更清楚,这是知法犯法!
毒品本身的性质,依托咪酯自2023年10月1日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后,非法吸食、贩卖、持有依托咪酯,一律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这种被俗称为上头电子烟或烟粉的东西,对青少年神经系统的危害公开材料里随处可查:脾气暴躁、记忆空白、致幻反应,重则休克、窒息甚至猝死。
已有公开警示资料指出,最小成瘾者只有13岁,也就是说,马某选来凑数的,正是这种新型毒品最易成瘾、最易致害的群体。
刑法第357条的精神和最高法关于毒品犯罪的政策一贯强调:
对工作人员涉毒犯罪从重,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从重。两个从重叠加在马某身上,再叠加6名被害人、依托咪酯这种新型毒品、刻意设局欺骗这些情节——这远远超出情节严重的最低门槛,即便顶到第353条的法定上限7年,也未必算重吧?
我的看法是当一个执法系统的内部激励,开始以数字而非事实为目标,它就会自动开始制造数字。
它最初制造的可能只是一些灰色——拼凑案件、刑讯逼供、放过该立的案、立不该立的案。
再往后,灰色不够用了,它就开始制造黑色——找无辜的人来凑数,而违法者反却活在阳光下,因为只有这样最容易、最便宜、最稳定地交出报表。
用一支事先备好的电子烟,把6个本来人生道路完全不一样的孩子,硬生生拉到了吸毒人员这一栏。
这才是最让人脊背发凉的事,不是有人犯罪了所以被抓,而是因为需要抓,所以制造犯罪。这是一种在逻辑上完全倒置的执法。
被打掉的不是社会上的毒品犯罪,被打掉的是几个孩子的人生。
纸上的判决再公正,也无法完全还原一个被无辜伤害过的青少年。
哪怕马某被判5年、10年,那6个孩子吸进身体里的依托咪酯不会被吸出来,他们脑子里那段被欺骗、被利用、被设局的记忆也不会被清除。
法律给了他们被害人的身份,但谁来给他们一个完整的少年时代?
新京报报道里,“除马某外还有三名社会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
几点要问,完成查处任务这个说法,到底指向的是什么任务?是年终考评?是上级布置的某项专项行动?是某种内部排名?任务的下达者是谁?任务的具体形态是几人份的吸毒人员查处指标?这种指标,是马某一个人面对的,还是整个所、整个分局、整个区局都在面对的?
他周围的同事知不知情?还是一种心照不宣的工作方法?6名未成年人被查获那天,是只有他一个人到场,还是有同事配合?同事们看到了什么、上报了什么、隐瞒了什么?
他的传达任务者在这件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是从头到尾蒙在鼓里,还是默许、纵容、甚至授意?如果上级毫不知情,那就意味着他可以独立地、长期地、秘密地操控辖区数据,如果上级知情,那就涉及更广的渎职甚至共犯问题。
那6个孩子的吸毒人员信息,从录入系统到最终删除,走了多长的流程?
这个流程是不是马某被立案之后才启动的?是不是只有等到一份判决书出来,孩子们的清白才被追认?换句话说,司法纠错的成本,到底有多少落在被害人自己身上?
对类似下达和接受非法指标的整套链条,有没有同步的纪律审查和制度性反思?是只处理马某这个具体的人,还是真的去清理那条把任务压到他案头的传送带?
这些问题如果不被追问,那么判决书就是一份独立的文件,马某入狱了,他的位子很快会有人接替,那个位子上的人继续面对同样的考核压力,下一次也可能会出现这种现象。
他们当中的多数人,是真的在用专业、勇气和良心换一个稍微干净一点的社会,这一点不能被这桩个案抹去。
但正因为他们辛苦,所以他们更不应该被一个把数字摆在事实前面的考核体系拖下水。
应当让一线办案的民警靠真办案得到尊重和回报,而不是靠凑案件完成任务。
一旦他们被允许自己创造工作量,弱者就会被当作工作量本身,被一个一个地塞进流水线。
未成年人在算计里,往往是最便宜、最无声、最不被反抗的原材料,这是为什么所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无论施害者是社会闲杂还是特殊人群,都必须从重、再从重。
孩子们不该在这个体系里,被任何人当作可以召集过来的数字。
这是底线,这条线被人划在了什么地方,一个社会的良心就长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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