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日:聚焦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新发展
【主编简介】唐青林律师,深耕商业秘密2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办理多起亿元乃至近10亿级商业秘密大案,主办多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典型案例。(商业秘密保护热线:13910169772)
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26日,是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实现体系化升级、司法保护力度全面强化的关键周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框架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维度完成了规则的细化完善与统一规范,司法裁判持续破解商业秘密维权“举证难、赔偿低、执行难”的行业痛点,一批具有规则创设意义的标杆案件相继落地,为市场主体的科技创新与核心经营利益筑牢了法治屏障。
本文聚焦商业秘密领域,全面梳理本周期内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成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典型案例。
一、2025-2026年度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制度规范核心进步
本周期内,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完成了刑事定罪量刑标准统一、行政保护规则全面迭代、民事惩罚性赔偿适用规范细化的三重升级,形成了覆盖权利认定、侵权规制、责任追究全流程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刑事保护规则实现体系化重构,统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以下简称《2025年知产刑事司法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修订后,对该罪名适用规则的首次系统性、全面性细化,核心进步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明确侵权行为的刑事规制边界,适配数字时代侵权新形态 《2025年知产刑事司法解释》明确将“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归入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电子侵入”范畴,将远程办公、数字化研发背景下,通过违规访问系统、越权调取数据等隐蔽化、技术化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确纳入刑事追责范围,填补了此前的规则空白。
2、统一入罪门槛,明确阶梯式追责规则 (1)该司法解释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核心入罪标准,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2)新增“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情形,将该类重复侵权行为的入罪数额门槛降至十万元,构建了针对恶意侵权、累犯行为的从严追责体系。
3、细化损失数额认定规则,破解刑事定罪核心难题 针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仅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未披露、使用,能否入罪”的争议,《2025年知产刑事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回应: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应当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上述规则实现了对商业秘密“获取-披露-使用”全环节的刑事保护,解决了此前仅非法获取行为难以入罪的实践困境。
4、明确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统一全国裁判尺度 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两类: (1)因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 (2)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该利润可以按照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 上述规则统一了全国司法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5、完善刑事诉讼保密规则,防范权利人“二次泄密” 针对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权利人因诉讼举证可能导致商业秘密再次泄露的痛点,《2025年知产刑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对有关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诉讼参与人擅自披露、使用在诉讼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行政保护规则完成近30年首次全面修订,构建全流程行政执法规范体系
2026年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95年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是我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制度近3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核心进步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拓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全面覆盖数字经济时代新型商业信息 《规定》明确,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包括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实验数据、工艺、方法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交易习惯、经营计划、经营策略、数据等,将数字经济、高端制造领域的新型商业信息全面纳入保护范围。同时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或者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均受法律保护。
2、细化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为企业合规提供明确指引 《规定》列举了8类符合法定要求的合理保密措施,特别新增了远程办公、跨境协作场景下,权限分级管控、数据脱敏处理、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的合法性认定,为企业建立合规保密体系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新型保密措施有效性的认定争议。
3、明确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规制“恶意挖角”等高发侵权行为 《规定》细化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以高额薪酬、股权激励等方式诱导竞争对手的员工披露、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帮助行为,填补了此前行政执法中对“恶意挖角”类侵权行为的规制空白。
4、优化管辖与举证规则,提升行政执法专业性与效能 (1)《规定》明确,涉及技术秘密的案件,原则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保障案件办理的专业性; (2)《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行政执法中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被申请人有接触该商业秘密的条件,即可推定侵权行为成立,除非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其信息的来源合法。
5、明确境外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则,强化跨境商业秘密保护 《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本规定处理,为我国企业应对跨境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行政执法依据。
6、细化停止侵权的执行规则,破解行政决定落地难题 《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停止使用商业秘密、返还或者销毁涉密载体、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侵权商业秘密、通知相关方履行保密义务等,为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明确依据。
(三)民事惩罚性赔偿规则进一步细化,强化恶意侵权的惩戒力度
2026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以下简称《2026年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21年发布的同名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针对商业秘密领域的核心进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避免规则泛化适用 《2026年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原告针对被告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划清了惩罚性赔偿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适用范围,明确仅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避免了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泛化适用。
2、完善程序规则,规范当事人权利行使 (1)明确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最迟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原告在二审中新增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该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2)新增规定,原告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请求赔偿损失但未请求惩罚性赔偿,经人民法院释明仍未请求,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严格落实“一事不再理”原则,避免程序空转与权利滥用。
3、细化侵权“故意”的认定考量因素,统一裁判标准 《2026年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是否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应当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客体的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为商业秘密案件中“恶意侵权”的认定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进一步规范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
二、2025-2026年度商业秘密领域标杆性典型案例
本周期内,人民法院持续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一批具有规则创设意义、行业影响力的标杆案件相继落地,其中既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指导性案例,也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典型案例,全面彰显了“严格保护、权责统一、精准规制”的司法导向。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3号: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6年2月28日讨论通过,正式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属于具有全国参照适用效力的指导性案例
1、基本案情 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某集团)下属的成都高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某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于2016年先后离职,并赴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工作。吉某集团发现威某集团、威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智慧出行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者共同发明人,利用其在成都高某公司工作期间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以下简称案涉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而且,威某集团、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温州公司)、威某智慧出行公司、威某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前述四公司以下统称威某方)在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者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短期内推出包括威某EX5、EX6、E5型号在内的EX系列型号(以下简称为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吉某集团、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前述两公司以下统称吉某方)案涉汽车底盘技术秘密。吉某方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1亿元。
2、裁判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18)沪民初102号民事判决,认定威某温州公司构成对吉某方部分案涉汽车底盘技术秘密的侵害,判令威某温州公司停止使用案涉5套图纸直至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并酌定其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终审作出全面改判,认定威某方四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侵害了吉某方主张的全部12套技术秘密,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37亿余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同时对停止侵害责任的具体履行方式作出了细化规定,包括停止使用案涉侵权技术、不得处分基于侵权技术申请的专利、销毁涉密载体、履行内部及外部保密告知义务等,并预先明确了被告不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标准。
3、典型意义 (1)实质性破解商业秘密民事维权“举证难”的核心痛点。本案确立了“接触+实质相似-合法来源”的侵权推定规则:被诉侵权人招揽其他企业人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该企业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除非其能够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推定。该规则为国法院审理“员工跳槽+技术泄密”类商业秘密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指引。 (2)细化停止侵害责任的履行规则,破解判决“执行难”问题。本案判决明确了停止侵害责任的全链条履行义务,覆盖产品停售、技术禁用、资料销毁、保密告知等全环节,同时预先设定了迟延履行金标准,为判决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明确依据,实现了对商业秘密的持续性、实质性保护。 (3)树立高端制造领域商业秘密严格保护的司法标杆。本案6.38亿元的判赔金额,是迄今为止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民事案件中最高判赔额之一,作为指导性案例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充分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企业核心技术秘密的严格保护决心,对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产业的自主创新具有重大保障意义。
(二)2025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张某等十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沪03刑初67号】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4月20日发布,入选2025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1、基本案情: 张某原系上海海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射频芯片开发部门负责人,离职后设立尊某通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上海尊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尊某公司)。公司设立前后,张某拉拢当时在海某公司工作的周某等人加入尊某公司,上述人员共同商议决定研发与海某公司同类型的芯片。为缩短研发周期、迅速流片量产、加快吸引融资,经张某指示,周某等四人继续招募海某公司员工入职尊某公司。高某等七人明知海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仍于离职前后自行或者勾结海某公司其他员工获取海某公司技术信息用于尊某公司芯片研发。赵某某、屠某某任职海某公司期间,也应尊某公司要求,向其提供了海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张某在获悉海某公司准备提起侵权之诉后还指示周某等人采取删除服务器内涉嫌侵权数据、替换销毁服务器硬盘、安排员工签署所谓“承诺函”等方式掩盖尊某公司芯片研发技术信息来源的非法性。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张某等十四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等人明知海某公司对商业秘密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其作为外部人员无权接触上述商业秘密,仍采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通过高额薪资待遇诱使海某公司内部员工通过浏览、下载、摘抄、截屏等方式为外部人员非法提供相应的商业秘密,属于结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海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中,侦查机关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折现值为3.17亿余元,具有合理性,可以据此确定损失数额。在责任确定中,考虑周某等三人作为尊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起到组织、管理、指挥作用,而且芯片组成部分不可分割、紧密联系,该三人不仅参与、管理各自负责的部分,还与其他领域专业人员就设计问题相互配合、协调,因此该三人作为主犯也应当对全部罪责承担责任。另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所涉秘点对应金额、入职尊某公司与否以及入职时间、职务职权、工资收入、所获股份情况等,判决:十四名被告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1)严厉打击“内外勾结”的规模化共同侵权模式。本案对14名被告人全面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离职员工牵头+新用人单位提供资源+在职员工内部配合”的共同犯罪追责体系,对高新技术企业高发的“员工跳槽+技术泄密”类侵权行为形成了强力震慑。 (2)彰显对前沿科技创新成果的刑事司法保障。射频芯片是我国半导体产业的核心攻关领域,本案通过刑事司法手段严厉打击芯片技术秘密侵权行为,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自主创新营造了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
(三)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透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斯某机械有限公司、沈阳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某良、印某洋、吴某坡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9月发布,入选全国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1、基本案情 孙某良、印某洋等原系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某集团)的员工,上述人员在职期间,即与他人共同设立与沈某集团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沈阳斯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公司),非法获取、使用沈鼓集团离心压缩机设计、制造核心技术秘密,包括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选型软件等,侵权行为持续长达十余年,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斯某公司及相关自然人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沈鼓集团经济损失1.66亿余元。
3、典型意义 本案严厉打击了企业员工离职后隐名设立同业竞争公司、长期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的隐蔽性侵权行为,明确了侵权人长期持续实施侵权行为、拒不停止侵权、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企业防范员工“监守自盗”式商业秘密侵权、完善离职员工保密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警示与指导意义。
三、结语
2025-2026年度,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完成了从规则细化到司法强化的全方位进阶,形成了“民事追责、刑事惩戒、行政查处”三位一体的全链条保护体系。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持续完善,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清晰、统一的规则指引;而标杆性案例的持续落地,则将“严格保护”的立法精神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司法实践,为市场主体的核心技术与经营信息筑牢了法治防火墙。
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回望这一年的发展历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供给与司法实践,始终与中国企业的科技创新需求同频共振。随着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持续完善,我国正逐步成为全球商业秘密保护的高地,为企业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着源源不断的法治动力。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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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拥有超26年法律服务经验,深耕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专注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控告、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搭建全链条法律服务,累计为近百起商业秘密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与非诉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拥有丰富的胜诉实战经验与办案业绩。
专业深耕与著作成果 多年来始终聚焦商业秘密实务研究与经验沉淀,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业秘密领域专业著作: (1)《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 (2)《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 (3)《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
核心办案业绩 (1)经办某商业秘密案件取得2亿元判赔结果;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年度判赔额最高案件;目前正在办理标的额10亿元的商业秘密案件。 (2)多起经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护白皮书收录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多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单位,取得无罪判决、检察院不予追诉的办案结果。 (5)协助多家企业完成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搭建全流程合规方案。 (6)唐青林律师成功代理亿元级商业秘密案,判赔金额成功压降90%
社会兼职 (1)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5)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行业荣誉 (1)入围“2026 ALB中国法律大奖“年度知识产权律师大奖”提名 (2)入选IPR DAILY“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律师15强 (4)2025年度GCP知识产权专家30强 (5)2023年度GRCD中国合规大奖「知识产权合规年度律师」 (6)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领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奖获得者 (8)唐青林律师荣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知识产权诉讼领域)
商业秘密法律热线: 手机(微信同号):13910169772 邮箱:lawyer3721@163.com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9层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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