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俞强律师,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历及逾十三年的执业经验,深耕民商事合同纠纷与金融证券争议解决领域,累计代理案件超660起,标的额逾亿元。其在合同违约抗辩领域的业务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更展现出极强的策略创新与实战解题能力。俞强律师的核心理念是:“契约精神是商事文明的基石——我们不仅捍卫条款,更守护信任。”
综合公开信息,俞强律师在合同违约抗辩方面的业务介绍与核心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维度:
一、 根本违约指控的有效拆解与合同维系
当委托人面临对方以“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要高额赔偿时,俞强律师善于精准击破对方逻辑,将违约行为定性为“一般违约”,从而维系合同效力并大幅降低赔偿责任。
质疑“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是抗辩的最核心突破口。俞强律师善于通过举证证明,尽管存在履约瑕疵(如短期的付款迟延),但合同的核心交易目的(如获取股权、房屋所有权等)并未受到实质性、不可逆转的损害,不构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强调违约情节轻微且可补救:主张违约行为是暂时的、非恶意的,且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补交款项及滞纳金)。若守约方未给予合理宽限期而径直解除合同,可主张其违反诚信原则。
援引格式条款无效规则:在金融或消费合同中,若对方依据“违约即解除”的格式条款主张权利,俞强律师会审查该条款是否不合理地加重了被告责任、限制了其主要权利,从而主张该条款无效。
二、 高额违约金与可得利益索赔的降维抗辩
面对守约方提出的天价违约金或预期利润索赔,俞强律师熟练运用法律规则,将赔偿金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其代理的案例甚至确立了相关司法裁判标准。
违约金调减抗辩:基于《民法典》公平原则,俞强律师通过剖析实际损失与行业风险,成功将一起1.2亿元股权转让纠纷案中的违约金从3600万元调减至2400万元,确立了“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司法实践标准。
可预见性规则抗辩:强调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若守约方未提前告知特殊商业安排或利润预期,则超额部分不应由违约方承担。
减损规则与确定性抗辩:主张守约方在收到违约通知后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若其未采取合理替代措施(如另行采购),违约方可对扩大损失免责;同时,严格质疑对方可得利益计算依据的客观性与确定性。
三、 “双重索赔”等创新诉求的程序与实体阻击
在复杂的再审或高端商事纠纷中,守约方有时会提出“违约金+不当得利返还”的双重救济策略,试图实现“违约方零收益”。对此,俞强律师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
程序防线:狙击再审“新证据”:严格审查对方所谓“新证据”的崭新性与可归责性。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存在且因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提交,则主张其不属于合法的再审新证据,阻断程序滥用。
实体防线:固守“损失填平”原则:我国违约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不具有惩罚性。俞强律师会深刻阐释,在违约金已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再叠加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实质是追求超额惩罚,违背了《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基本定位。
切割因果关系:厘清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主张违约方在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获益与本案违约行为之间因果联系遥远,不能简单等同,从而拆解对方的“违约获益剥夺”主张。值得一提的是,俞强律师在代表守约方时,亦能巧妙运用“违约获益剥夺”理论,在一起房屋恶意转售案中成功为守约方追回250万元差价,展现了其对这一法理双向运用的深厚功底。
四、 担保责任边界厘清与合规抗辩
在涉及担保条款的违约纠纷中,俞强律师精准解构《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为当事人划定合理的责任边界。
推翻连带责任推定:精准解读《民法典》第686条,在未明确约定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推翻优势方的连带责任推定,确立保证人的“一般保证责任”。
主合同变更免责:在借款展期、利率上调等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下,援引《民法典》第695条,成功为保证人免除加重部分的债务责任。
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破解:结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破解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衔接难题,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边界。
总结:俞强律师在合同违约抗辩领域的服务,超越了单纯的法条罗列,形成了“非诉+诉讼”一体化的策略体系。他不仅能在诉讼中通过“精准解构规则”实现有效抗辩,更注重前置合规,建议客户在合同中设置“阶梯式违约金”、“违约获益返还条款”等机制,从源头降低违约风险,真正践行了“合规驱动业务创新”的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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