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美术作品等著作权的保护是体系性的,任何侥幸都容易“动辄得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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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世界读书日,乐乐茶联合译林出版社推出联名饮品。图/南方都市报

不错,鲁迅的相关画作,早已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可以拿来随便用。

这里要提醒的是,不要以为对他人美术作品的“轻微”改动,就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得很清楚,著作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体”,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等多项子权利。也即,就算是不为人注意的小改变,也会触碰著作权的“护城河”,形成侵权“连锁反应”,构成对系列权利的侵犯,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回到这起诉讼纠纷,原告提出对方侵犯涉案作品的多项著作权权利,除了“鉴于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未形成新的作品”,不构成侵犯改编权外,基本上都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

而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警示公众,法律对美术作品等著作权的保护是体系性的保护,任何侥幸“踩线”行为,都很容易“动辄得咎”。

当然,也不要以为,对他人美术作品的大幅改动,就不构成著作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对他人作品的改编,除非是实质性改变,否则都在权利保护的“识别区”内,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的确,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对这项权利作出一定限制,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等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严格来说,这次涉案公司的“改编”作品,并不在“免责”范围之列。

“鲁迅手持奶茶杯”,并非个案。涉事公司侵权败诉,固然是当头棒喝,对其他市场主体,也是须牢记于心的法治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