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注意到芜湖发布了《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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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通知》 共4个部分,主要是对芜政办〔2022〕3号文、芜政办〔2024〕5号文及芜政办〔2025〕6号文中住宅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住宅房屋补助标准。

1.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由“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调整为“不超过1%”;

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由“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调整为“不超过5%”。

2.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由“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调整为“不超过1%”;

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由“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调整为“不超过5%”。

(二)调整住宅房屋奖励标准。

1.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由“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5%”调整为“不超过1%”;

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由“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调整为“不超过10%”。

2.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由“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调整为“不超过1%”;

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由“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调整为“不超过5%”。

(三)房票安置部分不调整。

(四)其他。规定了《通知》的施行时间、其他相关文件的废止及适用情况、解释主体及本规定施行前已实施项目如何处理。《通知》明确:新标准自2026年5月8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

《通知》原文如下: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

住宅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芜政办〔20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决定对芜湖市市区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助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5%。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

二、住宅房屋奖励

对签约期限(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

三、房票安置补助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自愿领取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安置的,在已有的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房票安置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25%。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自愿领取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安置的,在已有的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房票安置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人均不足标准补偿面积的区位价格补助和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总额的25%。

市区江南片区(不含湾沚区、繁昌区)的被征收人可通过领取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进行安置。具体政策按照《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执行。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6年5月8日起施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芜政办〔2024〕5号)同时予以废止。《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5〕6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中关于住宅房屋征收补助、奖励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实施中涉及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助、奖励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涉及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助、奖励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解释。

本通知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芜湖市市区江北区域、湾沚区、繁昌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8日

信息来源 芜湖365淘房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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