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房纠纷,张某某向房产中介袁某索赔4000余元未果,便开始在网络上多次散布袁某的不实信息,对袁某进行人身攻击。近日,徐州沛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二手房买卖纠纷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张某某停止侵害袁某名誉权的行为并公开道歉。

2024年12月,张某某因购房纠纷向房产中介袁某索赔4000余元未果,便开始通过抖音及微信朋友圈多次散布袁某的不实信息,该内容被广泛传播,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袁某多次要求删除,张某某均未予理会。

袁某报警后,张某某仍持续在抖音和朋友圈公开袁某的个人电话、照片等隐私信息,并采用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的方式制造误导性言论,对袁某进行人身攻击。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袁某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对其工作、生活及心理造成极大困扰,情节恶劣,并导致袁某遭受客户流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袁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通过某房屋中介购买涉案二手房,袁某是该房屋中介经办人员。购房时,张某某明确要求购买暖气房,但实际所购房屋仅安装暖气设备,并未实际开通。此后,张某某就暖气开通问题多次与袁某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张某某便在网上发布多条视频,内容包含袁某微信首页截图(显示其姓名、手机号、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及双方微信聊天截图,并配以“隐瞒事实,欺骗消费者”“帮大家避个大坑”等具有负面评价的文案。视频发布后,有袁某的客户私信张某某询问相关情况,张某某亦将所谓“情况”进行传播。

诉讼期间,张某某已删除网上相关内容,并将微信朋友圈设置为“仅三天可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已超出合理维权范畴,主观上具有侵害袁某名誉的故意,存在过错。相关视频发布后,已引发袁某客户及其他人员的关注与询问,导致对袁某职业操守的质疑,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对袁某名誉权的侵害。

张某某虽辩称袁某未解决暖气开通问题,但其发布内容明显超出客观陈述范围,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某存在欺诈或故意隐瞒行为,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微信朋友圈中涉及袁某的相关内容,立即停止侵害袁某名誉权的行为;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及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向原告袁某的赔礼道歉声明。

法官提醒,抖音、微信等社交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具有公开性与传播快的特点,用户在使用时更应恪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维权须依法、言行须有界。消费者在遇到交易纠纷时,应当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解决,切忌以“网络维权”之名,行诋毁攻击之实。任何以维权为借口,散布不实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讯员 李玺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