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12件民事案件裁判要旨(4.1-4.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整理:民商法茶座
注:01-12均为参考案例
01.何某、徐某诉张某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及该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准确认定民事责任
2026-07-2-411-002 / 民事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12.20 / (2023)粤1972民初1898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4.01
【裁判要旨】前车、后车同向行使过程中,后车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前车驾驶人没有违法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事故及损害后果系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未佩戴防护设备等违章行为所致的,前车驾驶人不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02.艾某诊断有限公司诉武汉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不能仅以不同证据分别公开了特定信息为由否定整体技术方案的秘 密性
2026-13-2-189-002 / 民事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12.30 / (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4.01
【裁判要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判断诉争技术方案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时,应当注意从整体上进行审查和把握,即使技术方案中的部分技术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但如果从该部分技术信息与技术方案整体关系看,不足以令技术方案整体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认定技术方案仍然不为公众所知悉。
03.台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诉巴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书面催告的认定以及涉外电子送达的适用
2026-13-2-179-001 / 民事 /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12.03 / (2024)最高法知民终74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4.01
【裁判要旨】1.司法实践中,对于作为提起不侵害专利权诉讼前置条件的催告程序,不宜要求过于严苛:只要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权利人发出的催告足以提示权利人及时行使诉权,即应视为有效催告;有多个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其中任一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发出了符合要求的书面催告,应视为所有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已发出符合要求的书面催告。 2.涉外民商事案件采用电子方式送达,不以受送达人同意接受该送达方式为前提,符合“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和“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未禁止电子送达”两个条件的,即为合法送达方式。
04.李某、文某诉富顺县某中餐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6-14-2-407-001 / 民事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11.20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4.01
【裁判要旨】1.餐厅的经营者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餐饮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就餐的客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综合考虑其经营场所内的设施、设备是否存在缺陷、经营者是否采取了消除安全隐患的必要措施、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因素予以认定。 2.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不得放任孩子在餐厅等经营场所内随意攀爬桌椅、窗台等危险地方;其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子女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与有过失规则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05.珠某峰景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刑交叉案件的受理及刑事退赔与民事执行的衔接
2026-08-2-126-001 / 民事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6.20 / (2024)京02民终1651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4.02
【裁判要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给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害,相关刑事裁判已经就被告人应向合同相对人承担的刑事退赔责任作出处理的,因刑事诉讼程序并不能解决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故合同相对人提起诉讼主张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此情况下,应当注意做好刑事退赔与民事执行的衔接工作,在全面查清刑事案件追赃、退赔情况的基础上,依法开展民事执行,避免受害人双重受偿。
06.某县民政局诉周某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父母为牟利出卖未成年子女的,民政局可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2026-14-2-456-001 / 民事 /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2023.02.20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4.01
【裁判要旨】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出卖未成年子女牟利的,属于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民政部门是承担公职监护责任的主要主体,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政部门的申请,依法指定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07.扬州四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扬州市联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被诉侵权产品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届满前制造、销售但在保护期届满后交付的,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认定
2026-13-2-167-001 / 民事 / 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10.23 / (2022)最高法知民终252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4.13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他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完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并订立销售合同,产品交付行为发生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后的,该销售行为不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但应依法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08.吴某某诉孙某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自愿参加对抗性体育活动,是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审查认定
2026-14-2-001-002 / 民事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4.24
【裁判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自愿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对抗性体育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其他参加者仅在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需承担侵权责任;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系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由,主张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学校运动场地安全状况、学校开展日常安全教育以及应急处理情况等因素,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断其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09.陈小某诉卢某邦抚养费纠纷案——抚养费提存助力化解抚养纠纷
2026-14-6-022-001 / 调解 / 抚养纠纷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4.29
【调解指引】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调解中,抚养义务人对于支付抚养费本身没有异议,但是担心支付后抚养费被挪作他用、不能用于被抚养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采用“提存+监管”的处理方案,以化解“心结”,促成调解,切实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具体做法为:抚养义务人向公证机构提存抚养费并由公证机构按约定时限分期发放;邀请检察、司法行政、教育等负有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相关职责的机关,参与对抚养费提存与发放的监管,确保抚养费按时支付到位,真正用于被抚养人的成长与生活。
10.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泰兴市某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时,应当对协议作全面审查
2026-11-2-556-001 / 民事 / 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件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苏01民特2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4.30
【裁判要旨】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协议,双方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能仅就达成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作形式审查,还应当从协议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约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充分、赔偿责任分担是否恰当等方面作全面审查,经审查无法判断协议是否实现了生态环境修复目的,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11.青田某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诉洪某标、洪某峰服务合同纠纷案——以家庭赡养指导保障失能失智老人“老有所养”
2026-07-6-142-001 / 调解 / 服务合同纠纷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2024.09.18 / (2024)浙1121民初233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4.30
【调解指引】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老年人可能“失养”的,即使该问题与本案纠纷的化解不直接相关,也不应满足于就案办案;而是可以延伸司法服务,通过开展家庭赡养指导、联系有关部门介入等方式推动相关问题妥善化解,实现案件办理与社会治理双赢。其中,对怠于赡养、照护老人的当事人,可以开展专门家庭赡养指导,采取批评教育、训诫等方式明确赡养义务及违法追责后果,强化法律指引和约束。同时,可以同步引入村社监督机制,由基层组织跟踪后续赡养照护情况,形成长效监督,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
12.杭某海诉何某虎合同纠纷案——诉讼请求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责任的,不能以该第三人系破产债务人为由适用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规定
2026-01-2-524-001 / 民事 / 合同纠纷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宁民辖26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6.04.30
【裁判要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主要是指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诉讼,即诉讼结果会对债务人财产的归属、价值或处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形。如果破产的债务人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告并未对破产债务人提出诉讼请求,案件审理也不会影响该债务人财产的,不适用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规定。
整理:民商法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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