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劳动争议案:工程师韦某因拒绝公司两次深夜加班要求,被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雇。
法院审理认定,韦某已长期加班至深夜,公司未能证明加班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其拒绝行为不构成违纪,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赔偿金。这一判决鲜明亮出司法态度:劳动者对非紧急、不合理的加班安排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管理权不得侵害休息权。
韦某系信某公司工程师,此前,他已连续多次接受公司安排加班到深夜,2025年3月18日20时44分、3月20日0时45分,信某公司又通过微信工作群要求韦某继续加班处理技术问题,且韦某次日仍需正常上班,韦某以该加班不具备紧迫性和必要性为由予以拒绝。
信某公司遂以韦某“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韦某认为解除事由不成立,主张信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遂成讼。
法院认为,韦某长期加班且在案涉两天已持续加班至较晚时间,信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劳动者继续加班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亦未调整韦某次日出勤时间,故韦某拒绝继续加班不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遂认定信某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判决信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强调了坚定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司法立场,明确用人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安排任务,需综合任务性质、紧急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判断其合理性。劳动者对于非紧急、不合理的加班安排有权说“不”,该拒绝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回应了社会对过度内卷问题的关切,强调用人单位管理权不得侵害劳动者休息权,有利于营造和谐劳动关系。
文 | 记者 黎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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