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5〕143号)
申请人:周*吉。
被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武陵区妈咪挚爱儿童用品商店……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1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于2025年11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8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关于第三人售卖润肤乳发布虚假广告宣称舒缓修护功效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1日签收,至2025年10月30日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作出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应义务,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完全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法不查处,不法商家不用承担任何代价,导致其违法行为不会整改,使得其行为依然还在危害社会。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
2.投诉举报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3.订单截图、交易快照截图、商品外包装图片。
被申请人称:
1.投诉需实名,否则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申请人系邮寄方式投诉举报,未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无法确保系“周*吉”本人投诉,而非被冒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第十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加强对投诉材料的审核;对存在重复、匿名、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等情形的投诉,依法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按照《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调解并不予公示”。因申请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依据相关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2.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陵执法大队对举报未立案,申请人举报未实名无法定义务告知举报是否立案。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陵执法大队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因此,匿名举报的无法定义务告知是否立案。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及附件(包括订单截图、交易快照截图、商品外包装图片)、邮寄的挂号信信封照片、邮件物流信息查询截图;
2.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EMS标准快递单据;
3.第三人的营业执照、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
4.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
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2025年8月2日在抖音平台上购买第三人销售的“朋禾婴儿精润面乳”一瓶,实付金额77.94元。申请人收到案涉商品后,认为存在虚假宣传,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但未附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1日签收。
收到该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于8月18日交邮,申请人于8月20日签收。
2025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前往第三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看货架上有摆放案涉商品,但未见案涉商品宣传单页,抖音店铺中也未发现案涉商品。被申请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线索转至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8日完成《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不予立案。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后,将投诉和举报分别进行了处理。
针对申请人的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申请人系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只能以查看身份信息法定载体的形式来核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因申请人未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无法核对真实身份信息,被申请人以此决定投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1日收到申请人投诉,2025年8月15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于8月18日交邮,符合法定期限要求。
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对第三人进行初步核查,随后将线索转至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陵执法大队处理,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此处向申请人释明的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虽然本案中因申请人非实名举报,免除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告知义务,但此处的告知职责应由“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即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履行,被申请人并无相关告知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9日
我知道你在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