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但担保人未向法院承诺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不构成执行担保,仅为民事担保。申请执行人不能直接执行担保人,可另行起诉主张担保责任。
实务问题
裁判意见
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在和解协议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未向法院出具保证书、未承诺接受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违约后,申请执行人请求直接执行担保人被驳回,遂另行起诉担保人。最高法再审认为,执行担保必须以向法院作出接受强制的明确承诺为要件,本案仅为民事担保。申请执行人虽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责,但享有另行起诉的权利,原一审判决担保人担责合法,二审驳回起诉错误,应予纠正。
典型意义
明确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界限,确立 “未向法院承诺则不产生直接执行效力” 规则,保障当事人诉权,防止以执代审,统一执行与审判衔接标准。
法律评析
执行担保具有公法效力,核心要件是担保人向法院书面承诺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方可在恢复执行后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
仅在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约定,未经法院司法确认,不产生执行担保效力,不能直接执行。
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受偿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单独起诉担保人主张责任,不受是否恢复执行原判决的限制。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 180 号民事判决书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