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国家司法权作出的终局裁判,旨在定分止争、明确权责、保障合法权益、终结矛盾争端。
公民本应理性尊重、依法看待生效判决,认可其法定终局效力;若确有证据证明裁判存在错误,也应通过再审、抗诉等法定程序依法维权。
但现实中,总有少数人无视司法权威,片面放大个别冤假错案的特例,随意将某个案主观定性为冤案,将法院判决书视作无足轻重的废纸,仅凭不实谣传与主观臆测肆意抹黑攻击。此类行为既严重违背法治精神,也扰乱正常社会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
法院生效判决是国家司法权作出的终局性法律文书,核心法律意义至少体现在三项法定效力,是民事纠纷解决、权利义务固定的终极司法依据:
1. 既判力: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求重复向法院起诉;所谓递交起诉书后法院轻易再审改判,纯属不实传言。法院非经再审、抗诉等法定程序,不得作出与生效判决相矛盾的裁判,核心判项具有法定终局性。当事人的再审、抗诉申请被依法驳回后,再推翻原判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个人非法干预。按照诉访分离原则,涉法涉诉案件行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不得干预;夹着档案袋奔走于行政机关大门,不过是徒劳作秀,试图通过上访行政部门改变生效判决,缺乏法律依据、纯属妄想。
向相关行政部门递交的涉诉材料,行政机关无权审查变更司法裁判,仅作登记后移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自身不予实质办理、不予答复督办,行政部门必须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司法判决。
2. 强制执行力:给付类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还款、赔偿、履约等法定义务;若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冻结、划扣财产、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
义务人一旦被法院下达限高令,将被禁止乘坐飞机、高铁,入住星级酒店等高消费行为;若仍拒不执行,法院可在预留必要生活费用后,直接从其工资、退休金中划扣执行款项。
须知,年事已高并非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合法理由,任何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约束与惩戒。
3. 事实免证力: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核心案件事实,属于法定免证事实,在后续相关诉讼中,可直接免除当事人再举证的程序,无需重复提交证据、质证核验,法院可直接采信,大幅降低维权举证成本。
简言之,生效判决书本身就是后续诉讼中最直接、最有力的法律证据。
全国各级地方法院必须相互承认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例如,若河南某法院已判决某人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那么在其他地区法院的关联诉讼中,即便对方自恃证据充足,受理法院也不得违背该生效判决的既定事实,作出与之矛盾的有罪认定。
这也解释了现实中一种常见现象:有人在网络上言之凿凿、看似胜券在握,最终却在法庭上败诉;败诉后仍愤愤不平,指责对方未能拿出自己想要的证据,却不知对方手握一纸生效判决,便是千钧之力的硬核依据,这正是其败诉的关键原因。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生效判决的终局性不等于绝对正确性,确有错误可通过再审、抗诉等法定程序依法纠错;但在依法纠错之前,判决始终具备完整法律效力,任何主体不得无视、否定或恶意曲解。
冤假错案,既是法院依法判决形成,也必须经由法院重审改判方能撤销。任何案件,未经法院再审改判、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就无权擅自将原判决定性为冤假错案。动辄宣称某案是冤假错案,本质上是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意歪曲司法裁判、削弱司法权威,扰乱正常法治秩序。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随意造谣传谣、恶意抹黑生效判决,既违背客观事实,也涉嫌触碰法律红线。公众看待案件应当以司法文书为依据,尊重证据、尊重程序、尊重裁判,不信谣、不传谣、不跟风炒作。
若确有确凿证据,应转交当事人通过合法程序向法院申诉;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审判人员营私舞弊、枉法裁判,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实名举报,一切都必须在法治框架内依规处理,切勿以个人主观臆断替代司法结论。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