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侦查管辖、办案回避与特殊办理规定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适用专属侦查管辖规则,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
此类职务渎职犯罪,统一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优先适用监察调查程序,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严格落实异地管辖、回避办理制度,为排除本地人情干扰、司法庇护,一般指定异地司法机关办理,本地办案人员全程回避。
办理过程中,实行上级督办、全程监督,严格规范讯问、取证、留置审批程序,严防内部串通、串供毁证、干预办案。涉案司法工作人员一经立案调查,原则上暂停原岗位履职,调离办案一线,防止利用职权阻碍侦查。
定罪量刑时,鉴于其知法犯法、履职枉法,主观恶性更大,依法从严惩处,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严格限制;同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又倒查监管责任、领导责任,完善司法队伍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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