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HHJX不诉〔2026〕第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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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居民宋某(化名,男,28岁,外卖配送员)在某社交平台看到“申领国家补贴”的广告,对方声称可为符合条件的群众申领“困难家庭专项补贴”5万元,但需要通过银行卡“走流水”以证明账户活跃度。宋某信以为真,按照对方指示提供了本人银行卡,并配合进行人脸识别验证。
2025年7月至8月期间,宋某银行卡内先后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23.7万元,宋某按照对方要求将资金取现后交给对方指定人员。其间,宋某曾多次询问对方“这笔钱来源正规吗”,对方均回复“都是公司拨付的补贴款,没有问题”。2025年9月,宋某银行卡被冻结,其向公安机关咨询时被抓获归案。
经查,上述23.7万元资金中,有15.8万元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害人被骗资金。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宋某刑事拘留,后移送审查起诉。
宋某的家属在宋某被刑事拘留后,委托了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在涉“两卡”案件的“被误导型”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宋某,并调取了宋某与对方的所有聊天记录——其中包含对方发送的伪造“补贴申领文件”、宋某多次询问“是否正规”的记录、以及对方一再保证“合法合规”的全部证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附上全部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赵飞全律师重点论证了宋某系被误导参与、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且其家属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宋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宋某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宋某系被‘领取补贴’骗局误导参与,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犯罪所得的认识因素。
在案聊天记录显示,宋某多次主动询问对方资金来源是否正规,对方均明确回复‘系公司拨付的补贴款’。宋某作为一名文化程度不高的外卖配送员,不具备识别此类骗局的专业能力,其轻信对方系因急需生活补贴,而非犯罪故意。
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定‘明知’应当综合审查判断。本案中,宋某已尽到了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其主动询问资金来源、要求对方提供文件证明,但受到伪造文件的欺骗。在此情况下,不应认定其‘应当明知’。
二、宋某未收取任何报酬,未参与上游犯罪分成。
宋某不仅未获得任何报酬,反而因银行卡被冻结影响正常工作,生活陷入困境。这一事实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为牟利而犯罪’的特征明显不符。
三、宋某家属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发后,宋某家属积极筹款,已全额退赔15.8万元,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彻底化解。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对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证据难以证明宋某主观上“明知”其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检察机关认为,宋某系被“领取补贴”骗局误导参与,其主观上更接近“被害人”,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院依法对宋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宋某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表示:“感谢赵律师的专业帮助,让我保住了清白。这件事也让我深刻认识到,天上不会掉馅饼,以后一定要提高警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被误导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争取不起诉的又一典型案例。“两高”相关负责人指出,在办理涉银行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时,要注意限定刑事打击面,不能仅因数额较大而一律入罪。
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准确捕捉到宋某“多次询问资金来源”这一关键情节,通过调取聊天记录证明了宋某不具有犯罪故意。本案也再次印证,对于犯罪链条底端、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主观恶性较小的涉案人员,司法机关倾向于作出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