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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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黄金比特币货币加密货币

在委托合同、服务合同、托管合同纠纷案件中,有时候会遇到当事人委托他人购置、托管比特币“矿机”并开展“挖矿”活动,后因矿机损坏、断电停机、收益未达预期等引发纠纷。

那么,比特币“挖矿”相关委托合同是否有效?由此产生的损失后果应由谁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上海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比特币“挖矿”活动耗费大量能源、违背绿色原则与公序良俗,属于国家明确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相关委托“挖矿”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对损失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损失,不支持违约金及预期收益赔偿。

本案焦点问题为,案涉委托“挖矿”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上海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供矿机托管、供电维护等服务,用于比特币“挖矿”并获取虚拟货币收益。后因供电不稳、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挖矿”停滞,上海某公司诉请赔偿设备损失、电费及预期挖矿收益损失。北京某科技公司则抗辩案涉合同属于“挖矿”委托合同,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事实及国家监管政策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国家列为淘汰类产业,相关委托、托管、服务等合同均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应当认定,案涉委托“挖矿”合同无效,双方对合同无效及损失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此外,“挖矿”活动高耗能、高碳排放,不符合“双碳”目标与高质量发展要求,且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法律不予保护。从本案案情看,双方明知“挖矿”行为的政策风险与违法性,仍签订委托合同,均存在过错,故预期收益等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上海某公司要求赔偿预期收益及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按过错分担损失,依据充分、合法合理。

上海某公司主张合同有效、要求赔偿挖矿收益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周军律师提醒,比特币“挖矿”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委托、托管、合作“挖矿”的合同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预期收益、违约金等均无法得到支持,已投入的资金、设备损失通常由各方自行承担。遇到“挖矿”合同效力、损失承担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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