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矿山企业老板在生产运营中,容易踩中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超量开采这些合规红线。楹庭律师事务所刘敬祝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办案经验,为大家梳理这四类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帮企业提前规避法律风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无证开采: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是矿山领域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此类行为将被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还可以并处罚款。若企业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直接责任人员将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越界开采:退矿、罚款,情节严重涉刑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同样面临严厉处罚。《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越界开采企业需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若企业拒不退回本矿区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将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触发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追责。实践中,矿区边界的精准管理是避免此类风险的关键,企业需定期核验开采范围。

三、以探代采:假借勘探之名的违法代价

以探代采是指企业假借地质勘探名义,实际开展采矿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这类行为本质上属于无证开采的变种,一旦情节严重,同样可能被追究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责任,企业切勿抱有“以探代采可规避处罚”的侥幸心理。

四、超量开采:合规边界与潜在风险

对于单纯的超量开采,目前法律未直接设定处罚条款,但如果超量行为违反了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规模要求,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原发证机关有权吊销采矿许可证。此外,若超量开采伴随破坏性开采方式,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企业将被处以罚款,甚至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还将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破坏性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企业的合规运营是持续发展的根基,楹庭律师刘敬祝提醒各位企业负责人,务必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要求开展生产活动,定期排查上述四类违法风险。如遇行政处罚或法律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矿产资源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企业权益,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