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底,施女士委托朋友去喀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来的查询结果是:喀什范围内其名下已无任何房产!
施女士实地调档发现2025年9月18日至24日间,名下位于喀什的7套共有产权房竟全部被单方转移到前夫彭某某一人名下,其中一套已转移至案外人名下。喀什市不动产中心无视共有产权不动产登记“共同申请,权属无争议”的受理原则,仅凭彭某某提交的民事调解书就受理了其单方申请,在未通知施女士到场、无法院协执通知、甚至施女士此前已多次书面告知产权纠纷的情况下,6天内便为彭某某完成全部7套房产过户。
至此,施女士不仅丧失了督促彭某某履行澳洲房产义务的重要保障,同时因民事调解书不被澳洲法律承认,施女士称根据澳洲相关法律,彭某某不履行过户义务就意味着施女士无法按民事调解书获得其海外房产权益,损失财产价值估约人民币400万元+。
一切回到2021年5月18日,彭某某与施女士经苏州法院调解离婚,彭某某分得国内房产,施女士分得包括两套澳洲房产。鉴于国内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海外房产,离婚调解文件包括《民事调解书》和同步生效的《调解笔录》,明确“双方互相配合办理过户;彭某某必须先履行完成澳洲房产的配合义务,施女士才需配合过户其国内房产”。互负义务先后履行是规避执行风险的关键措施,这一约定构成了本案司法调解的基石,也得到后续司法裁定的反复确认。
2022年1月之前,双方完成了除喀什7套合同以外的国内房产过户,其中成都房产、吴江房产合同均由苏州法院强执及所在地法院协执过户;澳洲房产因彭某某违约始终未归于施女士名下。
喀什7套购房合同2023年产权首登在彭、施名下,为两人共有;2024年彭某某仍未履行己方义务,反向苏州法院申请强执喀什房产,法院依法驳回彭申请,其裁定书再次明确互负义务的先后顺序,重申喀什房产的担保性质——彭未履行澳洲义务前,喀什房产不得过户。
疑点一:同类案件处置标准不一,法规适用偏差,侵害合法权益
事发后施女士联系喀什不动产交涉,面对质疑,其中心主任杨某称,彭某某提交的民事调解书为法院出具“生效法律文书”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单方申请情形,受理属于依法履职。
首先,生效“民事调解书”虽被列入《条例》第14条单方申请情形,但其所指是“直接改变原物权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本案“民事调解书”是基于双方合意达成的财产协议,双方互负过户义务有明确“双方互相配合过户”的条款,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并未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属于不可单方申请的情形。其次,喀什房产在2023年首次登记为共有产权时已公示。
此外,同一份民事调解书涉及的成都房产、吴江房产合同,均由苏州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委托当地法院协执完成过户。唯独喀什房产不受“互相配合”的条款制约,脱离苏州法院的执行范围,被喀什不动产登记部门依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依申请登记”和“共同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喀什不动产将民事调解书“双方互相配合”解释为“单方权利”偏离适用法规,明知有权属争议却“依职权”主动介入,隐瞒施女士擅自变更物权状态,侵犯了施女士个人意愿和财产权利。
疑点二:司法文书失去执行力,行政履职逾越法定权限
喀什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与苏州法院2021年民事调解书中双方互相配合的约定相悖,未遵照调解笔录中关于双方义务先后履行的既定内容,同时与2024年法院驳回相关过户强制执行申请的执行异议裁定内容存在冲突。
2026年4月14日,施女士接通了新疆广播热线反映情况,主持人现场连线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督察执法部门专员,他表示法院的调解书应该是要双方配合过户,但为解决群众登记难的问题会有一些绿色通道,本案是否符合条件调查后向当事人解释。但至今无人联系施女士。
疑点三:审核查验“集体失明”,将登记争议主动推入诉讼程序
根据《条例》第18条查验责任,既应查验申请是否违法,也应查验与申请内容是否一致。然而,喀什7套过户底档中都有一份2021年苏州法院的执异裁定书“新疆房产过户尚需施女士配合,彭某某承诺如不履行澳洲义务愿意承担任何处罚”,这与申请内容自相矛盾;且案涉房产首发产证日期与此材料也不一致,7套房产11名经手人竟一路绿灯。
根据《条例》第19条,登记机构对可能有权属争议或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申请,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而事发后登记中心主任杨某面对问责,却表示所有房产过户之前法务已经审查,不必告知利害关系人和苏州法院;后施女士恳请依法更正遭到拒绝,杨某表明“仅受理异议登记并告知15日内需提起诉讼,否则登记将失效”;
喀什不动产此行为导致施女士陷入被动局面,致使其面对信息不明且关系复杂的行政诉讼程序,一旦败诉,过户的结果则会通过法律程序固化。
疑点四: 处置结果显失公平,行政行为引发权益失衡问题
本次不动产登记行为,致使离婚双方当事人权益处置严重失衡。
一边是免除涉案房产的履约担保责任,不仅让彭某某逃避其法律义务,提前实现全部权益,还获取了本属于施女士的400万+海外资产份额的可能性;
一边是施女士丧失了督促彭某某履行澳洲房产义务的所有担保措施,遭遇巨额财产被侵占的损失;手握法律文书却面临艰难维权的困境;
数月来施女士孤身奔走往返于苏州与喀什之间,被迫踏上二次维权的漫漫长路。高昂的诉讼成本使其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期间彭某某还以电话微信的方式谩骂威胁,精神施压;施女士连同整个家庭被重压在层层堆叠的乌云之下。
本事件的社会效应及呼吁
施女士的遭遇,不仅仅是400万+的损害,更是对行政履职的拷问。不动产登记是核心行政权力,掌握着公民最重要的财产,每一份产权登记都应经得起法律与良知的双重检验。若登记机关可以违背生效法律文件,将“双方互相配合”解释成“单方权利”,仅依据单方申请即办理权属登记、处置相关财产权益,那么此后同类事件产生争议,又将造成相关权益人损失。
施女士的维权求的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部门积极介入,启动行政纠错程序依法冻结涉案房产;恳请相关司法部门秉持天平在肩的社会责任,捍卫司法公正;恳请全社会公众监督,守护社会公平正义,让本案拨云见日还受害人施女士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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