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邵阳市场监管

2026年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保护篇)

案例一: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屈某某在VOVA电商平台销售侵犯“ADIDAS”“NIKE”注册商标权商品案

【案件速览】2025年1月8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的案件移送函,屈某某在VOVA电商平台销售“ADIDAS”“NIKE”等注册商标商品,被当地执法部门查处并移送我局处理,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对案件移送资料进行核实,于1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批准,2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3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情况如下:当事人在VOVA跨境电商平台注册“bend”店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将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假冒的“ADIDAS”(阿迪达斯)、“NIKE”(耐克)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境外客户销售,涉及销售金额113903.86元,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

【处理结果】最终,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屈某某在VOVA平台销售假冒“ADIDAS”“NIKE”等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由于该平台被查处后,当事人未提现的经营收入全部损失,其无固定职业、家中有残疾亲人、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经济承受能力较低。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考虑对当事人进行减轻情形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行纪刑衔接机制建立以来反向移送的案件,对于此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未起诉的案件进行惩戒,有效遏制了侵犯知识产权在本地蔓延的风气,为执法部门日后办理此类反向移送案件提供了办案思路。

案例二: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销售侵犯“GOYARD”“MCM”注册商标权女包案

【案件速览】2025年3月19日,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广东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请求,对位于邵东市的李某某经营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通过拼 多 多平台店铺销售标有“戈雅图案”“E GOYARD HONORE PARIS”“MCM”等标识的女包,其无法提供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8月起,从广州市白云区某档口购进上述侵权女包,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经商标权利人辨认,涉案商品均属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处理结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女包共1802个;没收违法所得2057.2元;罚款175000元,合计罚没177057.2元。

【典型意义】本案精准打击了通过网络销售渠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线上侵权乱象的治理决心。执法过程中,通过现场检查、进销货数据固定、权利人专业辨认等手段,有效构建证据链条,提升了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效能。案件查处有力维护了“GOYARD”“MCM”等国际品牌的合法权益,对净化网络市场环境、规范电商经营秩序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三: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床上用品店私自制作带有“梦洁”商标的包转袋用于搭售非梦洁公司的商标侵权案

【案件速览】2025年1月21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了邵东市某博床上用品店未经“梦洁”品牌持有人授权,擅自制作带有“梦洁”字样的门头招牌和广告宣传牌张贴在店内,并且通过微信在江苏的一家包装工厂定做了400个印有“梦洁”标识的包装袋,采购价6.3元/个,货值共计2520元。上述400个包装袋未经梦洁公司授权,经梦洁公司鉴定认定属于侵权商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如下:责令邵东市某博床上用品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印有“梦洁”商标的包装袋359个;处罚款12600元。

【典型意义】“梦洁”系“中国驰名商标”,在全国家纺行业领域和消费者群体均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当事人未经梦洁公司许可,私自制作带有“梦洁”字样的包转袋,主要用于包装销售非梦洁公司的商品,其主观是借助“梦洁”品牌的知名度,为销售其他非梦洁公司产品提供便利,属于典型的贴标驰名商标搭售其他商品的侵权行为。

案例四:姜某、颜某某、曾某、李某甲、谢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张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李某乙、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15年左右,阳某某、欧阳某、欧阳某某三兄妹合伙开办某服装加工厂,在明知未授权的情况下帮人代加工Abercrombie&Fitch(简称A&F)等品牌服装。后因自主品牌服装销路不好及代加工利润低,该服装加工厂未经授权开始加工制作及销售A&F等品牌服装,形成了以阳某某等5人为核心,集生产、销售A&F等品牌服装为一体的家族式犯罪团伙。

2019年至2023年期间,李某甲、谢某某明知仓库中的服装系假A&F品牌服装,仍应安排到位于该厂服装仓库,由李某甲负责假冒涉案服装的入库、配货、发货等工作。谢某某负责仓库系统账号和密码的管理、对接客户,整理客户订单等工作,二人分别至少获利14万元、10万元。2017年至2023年5月,姜某、颜某某、曾某在没有获得A&F品牌授权的情况情况下,代加工将做好的A&F等品牌衬衣售卖给某服装加工厂的阳某某等人。经查,姜某收取涉案A&F等品牌衬衣货款共计11380894元,从中至少获利100万元;颜某某收取货款200余元,从中获利至少20万元;曾某收取货款55.337万元,从中获利至少20万元。

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乙明知从阳某某、欧阳某某等人服装厂处进购的A&F等品牌假冒服装系非正品及假冒商标的服装,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至2023年5月、2019年5月至2021年11月、2019年5月至2023年5月、2020年至2023年5月期间将从该处进购的服装,通过淘 宝网店销售,分别收取涉案服装的销售款500万余元、390万余元、200万余元、80余万元。2019年9月至2023年5月,杨某某明知进购的服装系非正品及假冒商标的服装,仍从欧阳某某处进购A&F等品牌假冒服装,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将上述进购的服装,通过微信微商及摆地摊方式销售,收取涉案服装销售款至少33万元,从中获利至少8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颜某某、曾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明知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仍提供帮助,二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李某乙、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五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姜某、周某某三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其余八名被告人三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十名被告人人民币一百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没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姜某、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邵阳中院,邵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注册商标凝聚着企业品牌信誉与商品品质保障,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假冒注册商标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直接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被告人定罪量刑,并处以高额罚金,充分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犯罪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有效抬高侵权成本、强化法律震慑,坚决遏制制假销假违法犯罪蔓延态势。在严惩犯罪的同时,案件审理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区别量刑,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本案裁判既有利维护商标人的合法权益,又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尊重知识产权,持续净化营商环境,为稳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五: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某健身器材厂、苏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电商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与责任边界

【案件速览】某工贸有限公司系“美尻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人。某健身器材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苏某,在阿 里 巴 巴1688平台开设店铺,销售“盆底肌训练器美尻器”产品。经公证取证发现,某工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某工贸有限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二者整体形状、结构、连接关系高度近似,仅存在局部细微差异,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某工贸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某健身器材厂的经营者苏某提交了进货单据、上游厂商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及合法进货价格凭证,能够证明产品来源于某塑料制品厂,虽然某健身器材厂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某塑料制品厂制造,因塑料制品厂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虽是另一专利号的外观专利设计,但该专利申请日在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涉案专利公告日之后,且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已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某健身器材厂以所售被诉侵权产品拥有合法专利权为由主张不侵权的抗辩不能成立。虽然苏某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但仍需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因苏某的网店已关闭、侵权商品已下架,对某工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及销毁库存的诉请不予支持。苏玉华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责任由某健身器材厂承担。

【典型意义】1. 明确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的,即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在后专利不能对抗在先合法有效专利,被诉侵权人以产品拥有在后专利权为由主张不侵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厘清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时间边界与权利效力。2. 细化合法来源抗辩适用规则: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同时满足主客观要件,客观上通过合法渠道、正常交易取得产品并提供完整证据链,主观上无侵权故意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合法来源抗辩仅免除赔偿经济损失责任,不免除承担合理维权开支的责任,平衡了专利权人、善意销售者的合法权益。3. 规范电商经营者责任认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店铺责任承担遵循“责任吸收”规则,店铺责任由经营者依法承担,避免重复追责;同时提醒电商销售者,进货时应严格审查产品来源、留存交易凭证,防范专利侵权风险,引导电商行业规范经营、尊重知识产权。

案例六:安徽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与唐某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安徽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20日,从事动漫设计、企业形象策划等服务。2004年4月29日,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改编设计制作《特技教师指导学习》《奥林匹克数学竞赛题解》《孙维刚老师绝讲》(暂定名)教学视频。协议中未约定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安徽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设计了大量卡通形象用于视频制作,并将授课画面改编为卡通形象。2005年,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诺付清制作费用,若未能付清,则相关版权归安徽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2019年,安徽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就孙维刚初中和高中数学视频形象申请著作权登记。后对视频作品也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安徽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公证处对购买并取得唐某波、唐某平淘 宝店铺被诉侵权产品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

【裁判结果】一审认可了安徽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该视频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但认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拥有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二审中安徽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补充了证据——视频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二审改判认定了其享有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院认定唐某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侵权视频,侵犯了安徽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唐某平擅自将身份证交唐某波使用,帮助其注册淘 宝店铺,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应与唐某波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唐某波、唐某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安徽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著作权登记证明了其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为维权提供了有力证据。著作权虽完成时候自动取得,但权属证明是维权难点,著作权登记是证明权属,提升维权成功率的重要手段。同时,本案也提醒企业在委托创作作品时,应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后续争议。

案例七:陈某某等人假冒苹果手机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结伙从深圳二手市场收购废旧苹果手机及配件进行组装、翻新,包装为“全新美版”、“苹果13Pro”“14Pro”等型号,通过某电商平台上的六家网店大肆销售。

【处理结果】2021年11月至案发,涉案六家网店在平台累计交易超5万笔,成功销售金额达1.1亿余元,涉及退货金额6000余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追缴违法所得数百万元,检察机关已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新特点与警示】犯罪手段隐蔽化:嫌疑人利用“二手翻新+虚假宣传”模式,将高利润的翻新机伪装成全新正品,通过电商平台的流量优势快速变现,逃避传统监管视线。经营规模产业化:案件呈现“多店运营、集中组装、统一销售”的团伙化特征,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法律震慑精准化:该案严格依据《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相关规定,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体现了法律对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新要求。

【典型意义】该案精准打击了利用电商平台“洗白”翻新机、实施虚假宣传的犯罪链条,彰显了公安机关维护知识产权、净化网络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不仅有效遏制了“山寨”、“翻新”乱象,更对规范电商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强有力的警示作用。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基石,也是市场的生命线。任何企图通过制假售假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经营者应守法经营,消费者需提高辨别能力,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