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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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族财富管理及破产纠纷中,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常被高净值人群重视,但当委托人陷入破产困境时,已设立的资金信托是否会被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委托人债务,实务中争议频发。

那么,家族信托委托人破产时,已依法设立的资金信托,是否会被纳入委托人的破产财产?何种情形下会被纳入?

家族信托委托人破产的,已合法设立的资金信托,原则上不被纳入破产财产,这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核心体现;但存在四种例外情形时,资金信托仍会被纳入破产财产:一是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二是信托设立目的违法、损害债权人利益,被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三是信托财产系委托人非法财产(如犯罪所得)的;四是未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信托未生效的。

本类案件焦点问题为,家族信托委托人某科技公司破产后,其此前设立的资金家族信托,是否应被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该公司所负债务。

根据《信托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破产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家族信托的核心优势,其目的就是实现资产隔离,避免委托人因自身债务危机影响信托财产安全,只要信托合法设立、目的正当、财产来源合法且完成登记,就应尊重其独立性。

委托人未保留对信托财产的实质控制权,未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设立信托,信托财产也未与委托人固有财产混同,符合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定要求。若认定此类合法信托的资金需纳入破产财产,将违背《信托法》的立法初衷,破坏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也损害善意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设立的资金家族信托,财产来源合法、依法办理登记,委托人并非唯一受益人,信托合法有效,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应被纳入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要求将信托资金纳入破产财产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家族信托资金≠委托人破产财产,核心看信托是否合法设立及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时,需确保财产来源合法、目的正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避免自己作为唯一受益人,同时不得保留对信托财产的实质控制权,防止信托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遇到家族信托与破产财产认定、信托效力、资产隔离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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