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BT(建设-移交)项目模式因涉及投融资、建设、移交等多重环节,主体关系复杂,付款责任认定常引发争议。实务中,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后,若转包人、分包人拖欠工程款,常会主张BT项目投资人承担付款责任;而投资人则以自身仅承担融资职能、与实际施工人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付款。
那么,BT项目模式中的投资人,是否负有对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何种情形下需承担该责任?
最高院在《某工程公司诉某冶金公司、某建设公司、某国资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BT项目投资人对实际施工人是否承担付款责任,核心看投资人是否实质承担发包人职能,而非单纯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免除责任。若投资人不仅承担融资义务,还实施了监督合同履行、出具付款承诺、参与工程量确认等发包人行为,且欠付转包人/分包人工程款,应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若仅承担融资职能,未参与工程管理及付款相关行为,则遵循合同相对性,不直接对实际施工人付款。
本案焦点问题为,BT项目投资人某冶金公司,是否负有对实际施工人某工程公司的付款责任,以及责任承担的范围如何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某国资管理公司(BT项目回购人)与某冶金公司(BT项目投资人、总承包人)签订《BT合同》,约定由某冶金公司负责案涉道路工程的投融资、建设及移交,某国资管理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分期支付回购款。随后,某冶金公司与某建设公司(转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仅收取少量管理费,未实际施工。某建设公司又与某工程公司(实际施工人)签订承包合同,将工程土石方部分分包给某工程公司施工,某冶金公司工作人员以见证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明确约定由某冶金公司监督合同履行。
工程施工中,某冶金公司向某工程公司出具承诺函,明确在业主拨款到账后,直接从应付某建设公司的款项中扣除对应金额,支付至某工程公司账户。工程竣工合格后,某国资管理公司已按约支付部分回购款,某冶金公司欠付某建设公司巨额工程款,某建设公司仅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少量款项,剩余工程款迟迟未付,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某冶金公司、某国资管理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BT项目的特殊性在于,投资人虽名义上为总承包人或投资方,但若其实际行使发包人职能,如参与工程管理、监督合同履行、出具付款承诺等,应认定为“实质发包人”,需在欠付转包人/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这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劳动成果的保护。
周军律师提醒,BT项目投资人是否承担付款责任,核心看是否实质行使发包人职能。投资人应规范自身行为,明确自身职能边界,避免因实施发包人行为而承担额外付款责任。遇到BT项目付款责任认定、实际施工人维权、工程款追偿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