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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先行政诉讼再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网友问,能不能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判决结果不服,再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呢?这个是不行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这样规定的道理在于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该原则强调司法机关对社会争议拥有最终裁决权。

入库案例《宋某利诉某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而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变相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入库编号2023-12-3-016-003)论述了这个问题,认为,当事人如果针对诉争问题已经提起过行政诉讼,不得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而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变相申请行政复议,否则就相当于要求行政机关推翻法院的生效判决,明显违背司法终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