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勃湾区某盖饭店聘用无健康证人员及未落实进货查验及经营未经检疫肉类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7日,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勃湾区某盖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店内负责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4名从业人员,现场仅能提供1人有效健康证明。店内使用的熟驴肉仅能提供一张销售清单,无法提供该批次肉类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手机支付记录与实际进货票据数量严重不符。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剩余的熟驴肉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与认定】

经调查,当事人2名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在检查前已过期,虽事后补办,但构成了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该店在采购熟驴肉时,仅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索取生产加工许可证明及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虽事后补全了部分票据,但其未在采购时履行法定的查验义务。涉案熟驴肉共计86.8斤,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违法所得共计6000元。经联系供货商得知该批驴肉为供货商私自宰杀,未做任何检验检疫,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属地监管部门处理。经认定,当事人店内两名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过期,未及时补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购进熟驴肉未向供货商索取任何生产加工许可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购进的熟驴肉未能提供任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店内两名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过期,未及时补办的行为,适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购进熟驴肉未向供货商索取任何生产加工许可证明的行为,适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购进的熟驴肉未能提供任何检验检疫证明的行为,适用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综合考量当事人的配合调查态度及危害后果,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扣押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熟驴肉46斤、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警示】

餐饮单位切勿轻信供货商,必须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守好源头底线。肉类食材必须具备检验检疫证明,这是法定入市必备凭证,坚决杜绝未经检疫肉类流入餐桌。抓实人员健康管理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经营者要定期核查证件有效期,健全健康管理制度,从人员环节防范安全风险。进货查验是法定义务,必须采购当场履行,事后补票据不能替代即时查验,也不能免除经营者食材来源审查的主体责任。消费者就餐可留意门店卫生公示;经营者更换供货商、采购食材时务必严格把关,做到食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来源: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刘学颖 王晨迪

出品:乌海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