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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五一前夕,全国各地法院密集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法院以劳动者自身原因为由不予支持的案例共七起,小编特整理如下:

案例一:海南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2日,秦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包括人事管理工作等。某公司与秦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秦某工作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某公司向其足额发放了工资,并缴纳了社会保险。2022年12月16日,秦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公司与秦某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秦某系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包括人事管理工作。秦某的工作职责本身就包含了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其应当知道公司与员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某公司向秦某足额发放了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不存在规避用工义务的情形。秦某入职后从未向某公司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主张某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秦某关于某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是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如劳动者工作内容包含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工作等,劳动者未举证证明其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用人单位不存在规避支付劳动报酬等用工义务的,其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案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维护了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有利于引导劳资双方共同构建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

案例二:江西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负有人事管理职责的人员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7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日,某公司任命张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根据工作流程,该公司员工招聘、工资调整、人员变动等人事管理事项,需经张某签字审批后,再由具体部门执行。

2024年3月19日,某公司将张某辞退。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因仲裁裁决未予支持其请求,张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某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全面管理职责,既享有人事管理的权力,也负有管理人事工作的职责,理应勤勉尽责,督促具体部门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避免公司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遭受不利后果。

但张某并未主动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举证证明曾提出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公司予以拒绝的情形,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某公司,遂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请。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除外情形。

对于负有人事管理职责的人员而言,其不仅是劳动者,也是管理者,倘若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又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支付二倍工资,显然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判决保护了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有利于防范职业道德风险,对弘扬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广东佛山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钟某诉某医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者怠于签订劳动合同不享有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钟某系某医美公司美容项目销售人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人事专员在钟某入职后,多次通过微信及到钟某工作场所催促其签订合同,钟某收到合同文本后始终未将合同交回公司。后钟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未支持钟某的请求。钟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认定公司人事专员多次催促钟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已履行多次通知义务,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钟某,钟某行为构成怠于履行签约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诚信义务与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已充分履行签约通知义务,且能证明未签约系劳动者故意或过失所致,则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责任。

该裁判规则有助于引导劳动者正确认知劳动合同签署的完整性要求,杜绝滥用二倍工资制度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同时避免用人单位因程序性瑕疵承担不合理的法律责任,对构建诚实信用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例四:江苏苏州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左某与某建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者重大过失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无权主张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建材公司向左某发出录用通知书,明确了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等。2023年6月,左某办理入职手续,建材公司为左某办理用工备案并开始缴纳社保。2023年6月21日,建材公司通过钉钉系统通知左某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左某回复好的,但此后未就合同内容与公司进行沟通,也未完成签订。

2024年6月,左某向吴江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陈述其因劳动合同载明试用期、基本工资与录用通知书不符,故未完成电子劳动合同签订,并要求建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99719.48元。仲裁委裁决驳回左某申请。左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左某办理入职后不久,建材公司即通知左某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建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积极主动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左某同意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但此后未就劳动合同内容向建材公司明确提出异议,也未在离职前完成签订,由此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左某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左某据此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罚则的立法初衷是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若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重大过失,法院不支持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对“重大过失”的认定,应当综合考量用人单位是否主动履行合同签订义务、劳动者对不签合同法律后果的主观认知以及未签订的具体原因等因素进行分析评判。

本案判决厘清了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责任的归责边界,引导劳动者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对于平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广东珠海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负责行政人事工作的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王某诉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王某2025年2月入职某工程公司,负责行政人事工作,入职时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在职期间曾协助新员工办理入职登记,代表某工程公司与新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进行保管。王某于2025年12月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工程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未支持王某主张,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负责公司行政人事工作的人员,应基于自己的工作职责,在入职后提醒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王某未及时履行自身职责所致,某工程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规定旨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如劳动者工作职责包括代表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对订立劳动合同相关事宜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对用人单位的不规范用工也负有提醒、督促等相应管理职责,劳动者在明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不督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具有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案例六:河北邢台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

林某于2023年3月到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厨师长,其厨师团队有4人。在工作期间,林某作为团队负责人与某公司商谈过签订合同事宜,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将合同样本发给林某,要求后厨厨师签订合同,林某表示他们商量后再说,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合同。

林某于2024年5月因个人原因向某公司提出辞职,2024年6月正式离职。林某带领的后厨团队均在2024年5月向某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于7月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仲裁申请被驳回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林某作为厨师团队负责人,明知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而在某公司催促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拖延不签,且团队成员一致辞职,辞职后同时提起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某公司,而是林某利用管理后厨的便利条件和了解的法律知识,故意或怠于不签订劳动合同,林某等人的行为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造成重大隐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及诚信原则,且某公司与其他员工签署了合同,不存在逃避法律义务的故意,故对其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虽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通常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则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七:广州增城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动者恶意阻却劳动合同订立的,不支持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3年5月入职某公司,入职一个月内,某公司多次要求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发送了劳动合同模板,但张某均以“我看看”“稍后回复”“我出差”等理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每月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发放工资,提供工资条,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后直至2024年1月劳动关系解除时,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查实,张某此前曾多次向其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离职后,张某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遂成讼。

裁判结果

增城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劳动者恶意阻却劳动合同签订导致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应支持二倍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条款的目的是促使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以明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其根本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应得到提倡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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