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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8年6月,叶某入职浙江公司,双方每年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2024年5月4日,公司与叶某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自2024年5月4日起至2025年5月3日止。

2025年4月18日,公司张贴《通知》,载明“下月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初定过完五一劳动节上班签订劳动合同。如有不续签者,请提前告知”。后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一事开始协商。

在此期间,公司多次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叶某提供修改的劳动合同并通知其续签。

叶某以公司提供的合同降低其工资待遇为由拒绝签订,并明确要求:月基本工资改成8300;续签合同期限由固定期限改成无固定期限;合同内容需要增加工龄奖每月300和全勤奖每月100。

2025年5月16日13:42分,公司向叶某提供劳动合同的终稿,其中载明“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2025年5月4日起至退休年龄止……每月到手总金额为8300元。工龄补贴300元/月、全勤补贴100元。(不低于2024年工资待遇)”。

公司同时向叶某发送通知:“合同已按照你多次提出的意见修改,请于今天5月16日下午16:30之前到车间二楼办公室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未签,视为你自己拒签劳动合同,将解除劳动关系”。

叶某仍未续签。后公司于当日向叶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你拒签劳动合同,故公司自即日起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叶某收到该通知书后,于当日离职。

叶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200元。仲裁委驳回该请求。叶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叶某未签字是否视为拒签?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一审判决:公司提供不低于原条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叶某经催告未签视为拒签,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叶某与公司于2024年5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25年5月3日届满,双方自2025年五一劳动节后就续签劳动合同一事开始协商。

叶某对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终稿中的具体内容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均是知晓的。劳动合同的终稿明确载明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且劳动报酬不低于2024年工资待遇。

叶某提出的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终稿实际上降低了其原有的劳动合同条件的抗辩意见,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因在公司已通知叶某并向叶某表达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且不降低其原有的劳动合同条件,同时其多次向叶某催告的情况下,叶某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司通知中载明的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据此向叶某发出通知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以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法定情形。

叶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并诉请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公司以“终止”之名行“违法解除”之实,应支付赔偿金

叶某上诉理由:我与公司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公司在续订过程中存在恶意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最初提供的合同文本并非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我明确提出要求后才修改。我基于对薪酬结构等条款的合理关切提出异议,是正当权利,不能等同于“无正当理由拒签”。公司以其设置的“最后签约期限”为要挟,在我对条款尚存合理疑虑、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即以“拒签”为由发出解除通知,实质是滥用管理权,构成违法解除。

公司答辩理由:双方多次反复协商,公司根据叶某提出的要求,先后拟订了5份劳动合同文本,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满足了叶某提出的增加工龄奖、全勤奖及劳动报酬不低于原标准的条件。公司多次通知并催促叶某签订劳动合同,在满足其条件且一再延缓签署时间的情况下,叶某仍不签订,其行为已表明其拒签。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判决:公司已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合同,叶某经催告未签视为不同意续订,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与叶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情形。叶某、公司订立的原劳动合同于2025年5月3日届满。

在磋商新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已应叶某要求提供了无固定期限,且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劳动合同。

叶某在公司多次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司指定期限内签字,可以视为其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双方磋商新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公司提供的第三份劳动合同已基本符合无固定期限,且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此后公司又就叶某提出的部分问题进行了修改,叶某仍以对条款存在合理疑虑、协商未果为由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主张其非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认定公司据此解除与叶某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并无不当。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叶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4月28日

案号:(2026)浙11民终251号

【实务要点】

1.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认定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时,用人单位若已提供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且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经多次催告仍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合理期限内签字的,在法律上可视为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2. 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在劳动者实质性拒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3.用人单位的证据保全

用人单位在处理续签事宜时,应注意保留双方协商过程、合同文本修改记录(证明未降低待遇且满足法定条件)以及催告签订的通知等书面证据,并合理设置签约期限,以防范劳动者以“协商未果”为由主张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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