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决议,谴责动产奴役制度和奴隶贸易。这项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决议承认,动产奴役制度及奴隶贸易给非洲裔群体留下了持续至今的深远遗产。加纳作为提案国,争取到123票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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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阿根廷、以色列和美国投了反对票。更值得注意的是,52个国家投了弃权票,其中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以及欧盟全部成员国。

欧盟等方面批评这项联大决议,称其暗示“暴行犯罪之间存在等级”。原因在于,决议将动产奴役制度和奴隶贸易谴责为“最严重的反人类罪”,依据是其“在世界历史上造成决定性断裂”,并且具有规模巨大、持续时间漫长、系统性强、极端残暴以及后果延续至今等特征,这些后果仍通过种族化的劳动、财产和资本制度塑造着所有人的生活。

围绕动产奴役制度和非洲人口贩运的赔偿诉求,历史既漫长又沉痛。1791年至1804年海地反抗法国的革命,早早对大西洋世界中的种族压迫和殖民主义发起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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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地对奴役制度的永久性摧毁,发生在同时代多数国家之前,也早于国际社会推动废奴的行动。海地1801年宪法写道:“在这片领土上不得存在奴隶,奴役制度在此被永远废除。所有人生而自由,活着自由,死去也自由。”

更重要的是,1804年海地宪法并不只是废除奴役制度,它还设想了赔偿安排,即“凡此前属于任何法国白人的财产,均无可争议且依法没收归国家使用”。

1825年,在法国再次发动战争的阴影逼近之际,海地同意向法国支付赔偿金,“总额为150000000法郎,用于补偿原殖民者”。由于这笔金额超过海地国家预算的10倍,海地立刻不得不向法国银行借入30000000法郎。

此后,海地很快违约,长期背负恶债,也始终未能实现其通过物质补救来修复动产奴役制度和殖民主义所造成伤害的赔偿愿景,更未能消解这些伤害延续并叠加至今的后果。距离法国向这个第一个永久摆脱动产奴役制度的国家强加“独立赎金”已过去两个多世纪,但法国至今仍拒绝向海地人民支付其应得的赔偿。

反对赔偿的一个核心论点,是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在国际法中,这体现为“时际法原则”,即国际争端应依据争议事件发生时适用的国际法来解决。欧洲国家对近期联大决议表示担忧,理由正是它们认为,动产奴役制度和奴隶贸易在其实施当时并不违反国际法。这也是它们选择弃权的依据。

美国大使丹·内格里亚在解释美国为何反对该决议时,也提到了国际法原则。这类反对意见实际上试图把动产奴役制度和跨大西洋非洲奴隶贸易变成无法补救的历史,因为它们把强权者制定的规则奉为法律,却将非洲裔后代和其他边缘群体排除在外,而国际法制定过程在历史上本就充满压迫与不公。

不过,时际法原则的核心目的,归根结底在于提供“事先告知”。如果行为主体有理由知道某件事是非法的,那么他们就可以、也确实曾因此被追责。事实上,在特定情况下,国际行为体也曾适用新的国际法规则。

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国设立纽伦堡法庭时,创设了“破坏和平罪”和“反人类罪”,而这两类罪名此前并未被国际法承认。被告曾对起诉提出异议,但法庭认为,鉴于相关行为的错误性显而易见,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此并不适用。

纽伦堡审判表明,时际法原则并非没有例外。刑事程序通常对程序保障要求更高,但即便如此,时际法原则也并未起决定性作用。若将其作为阻止赔偿的法律障碍,放在认定国家对动产奴役制度和非洲人口贩运应承担责任的语境下,就更难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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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国际法学会已明确指出,尽管存在时际法原则,各国“仍有权通过共同同意,决定规范适用的时间范围”。因此,那些把时际法原则当作赔偿法律障碍的国家,并不真诚。

当然,若要坚持“动产奴役制度和奴隶贸易在当时是合法的”这一说法,就必须无视与之相反的大量主张、法律和治理体系。关键在于,被奴役者和曾被奴役者本身就认识到,动产奴役制度和奴隶贸易是非法的,并把自由视为一项权利。

被奴役者和曾被奴役者很早就以个人和集体形式不断组织起来,反抗动产奴役制度和非洲人口贩运所造成的法律与物质层面的种族压迫,并要求获得解放。这种反抗从15世纪40年代葡萄牙人与非洲人接触之初就已出现,既发生在一些非洲政治体内部,也发生在运奴船上。

此外,像巴西这样的地方,还出现了由自我解放者建立的逃奴社群,他们为自己创造了摆脱动产奴役制度的自由。在整个大西洋世界,从北美、加勒比到南美,争取并实践摆脱动产奴役制度和非洲人口贩运的自由,一直都在发生。

进一步看,全球北方国家关于动产奴役制度和非洲人口贩运“合法性”的说法之所以站不住脚,还在于它们曾有选择地承认“领土主权主张”,以服务自身帝国扩张目标。它们把许多非洲国家形态和政治体排除在国际法治理之外,实际上也正式限制了非洲人民参与西方国际法制定的大部分过程。

非洲人和非洲裔群体在被奴役、处于殖民统治之下和种族隔离制度之中时,都被剥夺了参与国际法治理的代表权。即便在后殖民时期,许多以非洲裔人口为主的国家以及其他全球南方国家在形式上成为平等国家,地缘政治现实仍意味着,它们很难轻易推动国际法朝着自身所重视的赔偿方向改变。

实施奴役的国家在几乎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延续了数百年的动产奴役制度和人口贩运。此后,国际社会并未优先回应海地人和其他非洲裔群体关于清算与修复的设想,而是更多停留在法律承认层面,缺少实质性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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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些欧洲国家迟迟才开始压制奴役制度,并于1815年在维也纳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普遍废除奴隶贸易的宣言》。尽管它们中的许多国家曾深度参与奴隶贸易,但仍宣称这种贸易“有悖于人道原则和普遍道德”。

到1926年,更多国家通过《禁奴公约》谴责奴役制度,并呼吁“彻底废除一切形式的奴隶制”。这项公约将在9月迎来百年纪念,但它对赔偿问题明显保持沉默。

值得注意的是,在1968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谈判期间,塞拉利昂、马里等新近独立国家积极主张,某些国际规范应当具有绝对性,不允许任何背离。它们推动引入国际强行规范,作为谴责帝国主义做法和动产奴役制度的工具。

但法国和其他全球北方国家反对在原本被视为横向平等的国际规范之间引入等级。可是到1962年,国际法院已经承认,禁止动产奴役制度和奴隶贸易属于国际法中的绝对规范,各国不得背离。如今,欧盟成员国等方面对近期联大决议的反对,与当年的争论颇为相似。回看历史可以发现,一些今天反对赔偿的国家,当年甚至也反对国际法中任何层级性规范的发展,这有助于理解它们当前的立场。

当代全球赔偿正义运动的兴起,正是为了挑战带有种族不公色彩的现状。到20世纪90年代,一些国际机构开始把赔偿正义更明确地纳入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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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1993年4月,非洲统一组织赔偿委员会在尼日利亚阿布贾召开了首届泛非赔偿正义会议。非洲统一组织是非洲联盟的前身。会议形成了《阿布贾宣言》,呼吁那些“因奴隶制和奴隶贸易而致富的国家,全面免除外债,并使侨民国家中的债务国能够摆脱直接而紧迫的经济支配,实现自主发展”。

随后在2001年,各国召开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并发表《德班宣言》。《宣言》指出,“奴隶制和奴隶贸易是反人类罪,而且本来就应当如此认定”,这一表述与几个世纪前海地人的主张形成呼应。

此外,2013年,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成立赔偿委员会,并提出一项包含10点内容的赔偿正义计划。该计划要求欧洲各国政府作出正式道歉,主张欧洲有责任为公共卫生和教育支出作出贡献,以回应动产奴役制度、殖民主义和种族隔离遗产所造成的伤害,同时强调还需要采取心理康复、技术转移、取消债务等措施。

到2024年底,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开始征求意见,以起草一项一般性建议,明确各国就非洲人遭受动产奴役制度所造成的历史不公,以及随后加诸非洲裔群体的伤害,应承担何种赔偿义务。该委员会是监督1965年那项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条约执行情况的机构。

该委员会在这一领域的工作至关重要,因为联大2005年通过的《获得补救和赔偿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并未专门处理动产奴役制度、奴隶贸易及其有害遗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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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关于赔偿问题的首份一般性建议草案强调,与动产奴役制度和非洲人口贩运相关的伤害至今仍在持续,这些伤害在当下的表现形式必须作为人权法问题得到处理和补救。

此外,该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草案还明确指出:与实施这些做法的国家所声称的相反,已有充分证据表明,在行为发生当时,跨大西洋奴隶贸易和动产奴役制度并不被欧洲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受教皇权威约束国家的宗教法,或欧洲奴隶贸易国和奴役国家所承认的一般习惯法原则视为合法。

事实上,一些法律学者通过比较分析有力论证,动产奴役制度和奴隶贸易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原因在于,它赋予了不受限制的所有权,这与全球其他奴役实践存在根本差异,因此违反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结论

近期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恰当地承认了动产奴役制度、非洲奴隶贸易及其延续性后果具有“塑造世界”的力量。在400年间,实施奴役的国家强行将约1250万非洲人跨大西洋运走,造成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非自愿迁徙。

其中大约1070万人熬过了“中间航程”,并在许多国家形成了规模可观的非洲裔社群。他们的人生,以及他们后代的人生,都被非洲人口贩运和动产奴役制度所带来的后续伤害和持续伤害深刻改变,而这一过程也使非洲大陆失去了自己最宝贵的资源。

如果继续允许实施奴役的国家从非洲人口贩运和动产奴役制度带来的不义之财中获益,只会进一步固化种族压迫。

赔偿早已刻不容缓。国际法需要从单纯承认动产奴役制度和奴隶贸易的错误性,进一步走向修复与补救。联大这项决议,是在点名、谴责并推动全球种族正义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其目标是纠正由动产奴役制度、奴隶贸易及其持久遗产所塑造的极端不平等的物质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