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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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债权在转让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后,债务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该债权转让的情形。

那么,债务人同意债权转让的表示,是否构成对超过诉讼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

河南高院在《农行南召支行诉华龙辛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同意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对超过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

法院认为,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义务人自愿履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是对旧债务的重新确认。这有两种情况:

第一,当事人协议履行,重新达成还款协议;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借款通知单,债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但参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华龙辛夷公司在农行南召支行的不良资产档案移交审查明细表上签署“同意转让给财政部”并加盖公章的行为并未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首先,农行南召支行的不良资产档案移交审查明细表不同于催款单。农行南召支行制作明细表的动机是将不良资产进行剥离,目的仅仅是要华龙辛夷公司承认曾经有过这笔欠款,以平衡账目,整个内容均未涉及催款问题。

其次,华龙辛夷公司在该明细表上的盖章、签字只是认可曾经有过该笔欠款,与农行南召支行的明细表相对应,而且其盖章所确认的也仅是字面上的内容“同意转让给财政部”,而不是承认此次属于催款或者是在催款单上盖章。

再次,华龙辛夷公司与农行南召支行并没有达成新的协议或者合同。最后,以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解释该明细表,也应作出不利于农行南召支行的意思解释。

本案中明细表是债权人事先设计好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内容,相对方在上面签字盖章后,若意思表示产生理解上的分歧,以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看,应向着接受该表并在上面签字盖章者作有利解释,也就是说,如果明细表字面上没有催收的内容,不能认定是华龙辛夷公司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周军律师提醒:债权受让人受让债权时,尤其是面对可能超过时效的债权,需格外注意要求债务人作出明确的履行承诺,留存相关书面证据。遇到债权转让、诉讼时效、债务重新确认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权利实现路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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