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新婚的吴先生在家附近的连锁健身馆花费5000元办理了为期两年的家庭卡。不料,仅仅三个月后,因工作调动,他需常驻外省。他找到健身馆,希望依据合同中的“特殊情况可协商退款”条款,退还剩余期限的费用。店长却翻到合同背面,指着用极小字体印刷的补充条款说:“你看清楚,这里写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我们认为工作调动不属于我们认可的‘特殊情况’,不能退。要不您就转让,但需交30%的手续费。”
吴先生感到愤懑又无力。几千元的事,请律师似乎不划算,自己维权又毫无头绪。他通过网络平台找到了锦世律师事务所的消费者权益公益咨询窗口。值班的赵律师在线上初步了解情况后,认为该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以及店方单方限缩“特殊情况”的解释,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格式条款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赵律师没有因为案件标的额小而轻视。她为吴先生撰写了一份专业的《律师告知函》,明确指出:第一,“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释合同的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第二,因工作变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但未消费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函件要求健身馆在收到后三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否则将代表吴先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提起诉讼。
同时,赵律师指导吴先生做了一件事:带着合同和律师函,前往该健身品牌的区域总部,而非纠缠于单店。她告诉吴先生:“连锁品牌更注重整体商誉和合规风险,总部法务或客服应对此类问题的权限和理性程度通常高于单店。”
三天后,吴先生接到了该健身品牌区域客服总监的电话。对方态度客气,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客户体验与合规经营”,在经过“内部复核”后,同意为吴先生办理特殊退款申请,扣除已消费月份的费用及少量合理手续费后,退还了剩余款项。
问题解决后,赵律师还特别提醒吴先生,今后在签署任何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手写补充条款、警惕“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并保存好所有凭证。吴先生十分感慨:“我本来都准备认亏了。没想到,锦世律师即使是通过公益咨询,提供的帮助也如此专业和有效。他们让我知道,法律不是只为大公司服务,也保护我们每一个普通消费者的合理权利。一张律师函,一次精准的指导,就帮我扭转了局面。”
锦世价值体现:锦世律师事务所不仅服务于商业机构与大额争议,也同样致力于通过专业力量,匡扶消费领域的公平正义。此案展示了律所在处理“小案”时的严谨态度与高效策略。我们相信,每一个合法的权利都值得认真对待。通过专业指导和法律工具的恰当运用,我们能够帮助个体消费者在力量不对等的博弈中,找回公平的支点,这既是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价值,也是一份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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