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尚未交付、合作方另起炉灶,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

作者:唐青林 聂靓婧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一)商业秘密尚未交付,权利人仅享有合同债权,第三人恶意侵害该债权,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第三人故意侵害商业秘密合同债权,不当攫取交易机会、破坏竞争优势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他人依法应当交付但尚未交付的商业秘密拥有合同债权,第三人故意侵害该商业秘密合同债权,不当攫取债权人交易机会、破坏其竞争优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简介

一、2014年,朱某能与柳某约定合作,柳某团队以江苏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名义代履行技术入股,朱某能团队以北京某贸易公司代履行出资入股,双方注册成立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百某公司)。经评估,柳某团队投入的“一种锂离子正极材料生产技术”价值5000万元。

二、柳某实际控制江苏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向百某公司交付了部分技术秘密,同时担任百某公司首席技术官。百某公司在建设生产线过程中,为融资向天津某科技公司的独资子公司披露了涉案技术秘密的出资评估报告,该子公司董事金某峰于2016年1月知悉了该项目。

三、后柳某与金某峰接触,并携锂电池正极材料等制备技术与金某峰合作,组建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翔某公司)。柳某于2016年3月从百某公司辞职,同年6月入职翔某公司,开始投产生产锂电池。百某公司部分建成的生产线瘫痪。

四、百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主张翔某公司等五被诉侵权人侵害其商业秘密,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亿元。一审法院认为百某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尚不能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五、百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五被诉侵权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翔某公司、柳某、金某峰连带赔偿百某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全额支持二审诉请)。

实务经验总结

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深耕近二十年,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备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师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构建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与理论体系。作为长期奋战在一线的专业律师,其经办的多起案件具有标杆意义,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论功底与实战业务能力,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帮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帮技术人员不踩红线,避免未来发生类似商业秘密诉讼,唐青林律师团队提出如下建议:

1.技术入股合同中明确交付进度与违约责任。在技术入股合作中,应明确约定技术秘密的交付时间、交付内容、交付标准,以及对方未按时交付或第三人破坏交付的违约责任,为后续维权提供合同依据。

2.融资过程中亦应注意保密措施的延续性。在融资、合作过程中,对技术秘密的披露应采取分层方式,签订保密协议,控制知悉范围,避免将核心秘密完整披露给潜在投资者。本案中,百某公司在融资过程中披露了评估报告,成为金某峰知悉项目信息的渠道。

3.关注核心人员离职动向,及时固定证据。当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或合作方另起炉灶时,应高度警觉,及时通过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证据。本案中,柳某离职后迅速入职翔某公司并投产,成为认定侵权的重要事实。

本案对司法实践的推荐作用和意义

本案在商业秘密合同债权保护方面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推进作用:

1.确立“商业秘密合同债权”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

传统观念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已经形成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对于“尚未交付”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仅能依据合同追究相对方的违约责任,无法向合同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本案突破这一认知,明确:权利人基于合同对尚未交付的商业秘密享有取得商业秘密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2.明确商业秘密合同债权侵害的认定标准。

本案确立了认定侵害商业秘密合同债权行为的审查框架:①存在可合理预见或相信能够构成商业秘密的待交付信息;②第三人故意侵害该合同债权;③该行为不当攫取交易机会、破坏竞争优势。这一标准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3.打通合同救济与侵权救济的衔接通道。

在传统法律框架下,合同相对方违约,权利人只能追究违约责任;合同外第三人破坏合同履行,权利人缺乏直接救济路径。本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为权利人提供了向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侵权救济的路径,打通了合同救济与侵权救济的衔接通道,完善了权利救济体系。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商业秘密部分由柳某代表江苏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交付给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部分尚未交付。对于部分已经交付的商业秘密,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享有知识产权(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对于尚未交付的部分商业秘密,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对江苏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享有取得商业秘密的合同债权(即商业秘密合同债权)。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如果故意侵害合同项下一方期待获取商业秘密的债权的行为,违反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竞争原则(即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产生不当地夺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等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后果,且该行为不属于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知识产权专门法等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时,应遵循侵权责任法第五条关于“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有关民事责任纠纷。对于江苏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尚未向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交付的部分商业信息而言,如果可以合理预见或者相信该尚未交付的部分商业信息能够构成商业秘密,且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行为人故意侵害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拟掌握该商业秘密的合同债权(即商业秘密债权),则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可以相应请求该行为人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柳某、金某峰既侵害了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债权,又侵害了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但没有证据表明刘某迅、天津某科技公司参与实施了侵害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本案中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没有起诉天津某科技公司的独资子公司,故难以追究天津某科技公司作为独资股东的责任),遂改判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柳某、金某峰连带赔偿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全额支持了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在二审中主张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

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诉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柳某、刘某迅、金某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4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今日推送文章,为文章作者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转载请在公众号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我们将不断创新文章内容,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民商事实务干货。转载请直接联系责任编辑。

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具有超26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与胜诉案例,是国内商业秘密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一直奋战在商业秘密办案第一线,特别注意总结办案经验、梳理商业秘密领域的重要知识。近年来,他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了《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等三部专业著作。

唐青林律师的社会兼职职务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唐青林律师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领域荣誉或奖项:

(1)唐青林律师当选2025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律师15强

(2)唐青林律师荣登IPR DAILY颁发的“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3)唐青林律师荣登2025GCP知识产权专家30强榜单

(4)唐青林律师代理案件入选2015年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5)唐青林律师团队代理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6)唐青林律师荣获2023年度GRCD中国合规大奖"知识产权合规年度律师

(7)唐青林律师荣登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榜单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8)唐青林律师荣获获LegalOne Merits (典范)奖

(9)唐青林律师代理案件入选2023年湖北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10)唐青林律师代理案件入选2023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唐青林律师在商业秘密法律实务领域的实战业绩:

(1)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最高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2015年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3)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2023年湖北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4)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2023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5)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

(6)经办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

(7)经办的多起商业秘密案件成功争取到法院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8)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取得2亿元赔偿(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

(9)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成功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

(10)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

(11)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

主编联系方式:

唐青林律师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微信):13910169772

邮箱:lawyer3721@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