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农贸市场摆摊
意外收到假币
只好自认倒霉
没想到
“无良”顾客竟故技重施
被当场识破后发生冲突
受伤的顾客竟索赔16万余元?
(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年过七十的滕大爷在农贸市场里摆摊售卖农产品,女儿滕女士时不时也会来摊位上帮忙。一天,王某到滕大爷摊位上购买红薯,挑好上秤、掏出现金,滕大爷摸着现金纸币感觉有些不对,像是假的,便向王某询问,王某见假币被识破便想离开。
过程中,滕大爷感觉王某有些眼熟,想起来前几天他来摊位上买过鹅蛋,当时从他手上收到的250元也是假币,便立即抓住王某要求还钱,王某推搡着滕大爷想赶紧离开。
此时,滕女士赶到市场,想将王某抓住带去派出所,王某更是强烈反抗,激烈挣扎的过程中王某面部受伤,滕大爷父女受了些皮外伤。最终父女二人合力将王某按倒在地并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查实王某使用的纸币为假币,非法持有假币600元,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王某前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经诊断额部软组织、眼眶内侧壁以及肋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王某将滕大爷父女诉至法院,认为滕大爷和滕女士在冲突过程中对自己进行殴打,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16万余元。
滕大爷父女则认为,王某用假币购买产品本身就违法,把他送去派出所是正当行为,扭送过程中王某反抗才导致他受伤,自己的行为并无过错。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滕大爷摆摊地点为乡镇农贸市场,人员流动性强、缺乏监控设施。经公安机关查实,王某此前确实使用假币在滕大爷处购买农产品。当王某再次使用假币购买红薯时被滕大爷发现,试图逃离现场的过程中与滕大爷父女发生冲突,导致受伤。
法院认为,王某违法使用假币,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侵害他人财产权。滕大爷父女采取措施阻止王某逃离现场,是为了追回被骗款项,保护自身权益,并且事后及时报警,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冲突过程中,王某反抗激烈,滕大爷父女不得不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王某,是普通人正常合理的反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公权力对公民的保护存在时空局限性,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情况紧迫时的自我保护权利,保障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与此同时,私力救济的行使边界也须严格规范,防止权利滥用。司法实践中,认定自助行为的合法性需满足严格的构成要件:
(1)存在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客观事实;
(2)情况紧迫,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若不立即采取措施,合法权益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3)自助行为需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实施,采取的措施具有合理性;
(4)实施自助行为后,行为人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本案中,王某两次使用假币交易的行为,已然对滕大爷造成了财产损失,滕大爷的合法权益已受到侵害;交易发生在缺乏监控的乡镇农贸市场,若滕大爷父女不当场阻拦,经济损失将难以追回;在阻止王某逃离的过程中,双方发生激烈肢体冲突,滕大爷父女并未实施殴打、侮辱等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在合力控制王某后,滕大爷父女第一时间报警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据此,滕大爷父女的行为属于正当自助行为,无需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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