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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承诺债务加入,就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最高法明确:满足这个条件才可以!
在执行实务中,债务加入常常被债权人当作 “锁定更多还款主体” 的重要手段。很多人以为:只要第三人书面承诺愿意承担债务,执行法院就可以直接把他追加为被执行人。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执复 21 号案件中给出了清晰结论:债务加入≠必然可追加,关键看承诺对象与是否同意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担责。这一裁判直接统一了全国法院对 “执行中债务加入与追加被执行人” 的裁判尺度,对所有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都具有极强指导意义。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案例编号:2024-17-5-202-041
执行异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执异 14 号
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复 21 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核心问题: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承诺债务加入,但明确反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法院能否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
二、基本案情
某县信联社与吉林省某亚铁路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民初 7 号民事判决,判令某亚铁路公司等偿还借款本金6.6 亿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等款项。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21)吉执恢 9 号。
执行过程中,吉林省某信公司向某县信联社出具承诺书,明确表示自愿债务加入,与某亚铁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桦甸市某辰公司亦与信联社、某亚铁路公司签订协议,同样承诺自愿债务加入,承担连带责任,但协议同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协议签订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其后,某县信联社向吉林高院申请追加某信公司、某辰公司为被执行人。但两家公司均明确向执行法院表示:反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吉林高院经审查,作出(2021)吉执异 14 号执行裁定,驳回信联社的追加申请。信联社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复议请求,维持原裁定。
三、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十分清晰,也是执行程序中的高频争议点: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承诺债务加入,但明确反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能否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四条直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四、裁判观点与法律依据
(一)核心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最高法裁判说理
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守 “法定主义”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属于程序性直接追责,事关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的适用有两个关键要件
承诺时间:必须发生在执行过程中;
承诺对象:必须是向执行法院作出书面承诺,而非仅向申请执行人作出;
承诺内容:必须是自愿代履行,且无明确反对在执行程序中被追责。
本案不满足法定追加条件
某信公司、某辰公司均是向申请执行人信联社作出债务加入承诺,并非向执行法院作出承诺;
两家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明确表示反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某辰公司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通过诉讼解决,排除执行程序直接追责。
因此,本案完全不具备适用第二十四条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信联社要求直接追加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三)裁判要旨
执行中,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债务加入,但向执行法院明确反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不属于 “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履行” 的法定情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应另行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五、实务要点提炼(债权人必看)
债务加入≠执行追加债务加入是实体法律关系,产生还款义务;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程序权利,必须满足法定条件。签了债务加入协议≠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想在执行中直接追加,务必做到这两点
第三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出具书面承诺书;
承诺书中明确:自愿接受执行法院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只和债权人签协议的正确处理方式第三人仅向债权人承诺债务加入、或约定争议诉讼解决的:
不能在执行程序直接追加;
债权人应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取得胜诉判决后,再将第三人列为被执行人。
警惕 “口头承诺”“私下协议”无书面文件、未向法院备案、未明确接受执行追责的,一律无法直接追加。
六、实务启示
本案最关键的价值,在于纠正了实务中长期存在的一个误区:“只要有人承诺还钱,就能拉进执行程序一起还债”。最高法以明确判例重申:执行程序坚持 “法定追加” 原则,不允许以实体约定随意突破程序边界。
对债权人而言:
拿到债务加入承诺后,务必同步让第三人书面向执行法院作出同意追加的承诺;
无法实现时,及时提起诉讼,不要寄希望于直接追加,避免错失权利保护时机。
对第三人而言:
向债权人作出债务加入意思表示时,明确是否同意在执行中直接被追加,并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可有效避免被突然纳入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中的每一步都关乎能否真正拿回钱,债务加入、追加被执行人更是高频法律风险点。点赞 + 在看 + 转发,让更多债权人、企业主、代理人避开误区,维权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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