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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澄衷学堂日记》所记普通法司法程序公例六则之5. No one is a judge in his own cause.(凡人不能裁制關切己身訟事)

“无人可为关乎自身利益案件之法官”,这可谓法律正当程序的首要准则,其拉丁文表达是nemo debet esse judex in propria causa。这项准则源于一种自然正义之要求,即裁判者必须在纠纷的处理中具有中立的地位。虽然表述来自西方,但在各种文明中还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例如传统中国农村中,诸兄弟分家析产,要由娘舅作为主持人,正是出于主持者中立性的考量。现代诉讼法中,普遍规定了法官回避制度,也是这一准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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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回避制度固然是对法官行使权力过程的一种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那也是对法官加以保护的设计。试想,让法官裁判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案件,例如我们耳熟能详的传统京剧《铡包勉》、《赤桑镇》里的故事,包勉是包拯的亲侄,又是对自己恩重如山的兄嫂的独生子,但铁面无私的包拯还是痛下狠手,让包勉死于铡刀之下,这情与法之间的张力固然让戏剧的观众如醉如痴,但从司法制度的设置来说,把法官置于这种情感与伦理困境之中却是极其反人性和不人道的,是正义所难以承受的代价。法官固然必须公正,但也需要仁慈,需要亲情,回避制度可以让法官最大限度地摆脱这样的两难折磨。

其实,这个问题在包拯或者明清时代的中国也许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因为两个因素限制的这种法与情之间冲突的发生概率,一是长期施行的任官回避即官员通常不在本省担任官职的制度,另一个在州县层面上只有一个官员执掌裁判权力的衙门体制,虽然吏员阶层对于具体决策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与帝制时代比较,今天我们建立了与行政、立法分离的法院和检察院系统,而越是基层法院,法官以及法院院长、副院长出生于当地的比例越高。一个县城中千丝万缕的复杂人际关系加上法官数量众多,还有前面论及的司法权行使主体含糊不清的因素,经常让回避制度变得徒有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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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个案审理中的法官回避外,在现代司法制度的设置理念中,这一准则也需要在更宏观层面上加以体现。法院如何在人事与财政体制方面不受政府平行的其他权力或地方权力的控制,具有超越的地位,也是极其重要的。其中,中国法院自掌司法行政权的做法就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例如按常规做法,法院办公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或采购,都是由法院自身作为合同甲方来实施的。一旦发生纠纷,则必然出现另一方当事人告状无门或者由法院审理自己案件的后果。

不仅如此,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与同级行政完全重合,而且法院在人事财政等均受制于同级地方权力的体制安排更是严重损害了司法权的中立性,这是治理体制的一个严重却很少受到关注的极大缺陷。在足球比赛中,两个不同地方的球队的赛事,中国足协尚且必须指定第三地的裁判执法,但来自不同地方的诉讼当事人,管辖法院则不是被告人所在地法院,便是原告人所在地法院,而法院又在人财物方面仰赖地方权力,又怎能指望法院保持中立?尤其是当案件涉及到不同地方的利益之争,法院只能迎合当地政府的意志,别无其他选择的可能。这种体制对于司法权威与公正的伤害可以说是多么严重都不夸大。

二〇〇四年,有消息传来,民政部计划对于全国行政区划作出改变,省级行政区划由三十四个扩展为五十个。这个改革给我一种很大的兴奋,认为可以在行政区划改革的基础上,设置在高级法院层面上与行政区划向交错设置的司法区划,即在行政区划改变的前提下,将原来与省级行政区划完全重合的司法区划作出重新划分,每一个高级法院管辖的范围均涵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级行政区划,如此实现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之间的分离。可惜,这次行政区划改革最终无疾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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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二〇一三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内容,有不少值得关注甚至令人欣庆的举措。尤其是有关司法改革,除了此前有的那种偏向于倡导性的话语——例如“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之外,此文件中有了更实质和具体的措施: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这是自一九四九年以来涉及司法体制的一次最具深层意义的制度改革。地方司法财政人事统一由省级层面管理,这当然有助于司法权摆脱区县和市级权力的控制,与此同时,“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也许提示人们可以设计在高级法院层面上与行政区划交错存在、互不重合的司法区划。我当时的设想是,在保持现有省级行政区划不变的前提下,减少高级法院的数量,基本的思路仍然是每一个高级法院——以及同一级别的检察院——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级行政区划范围,实现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的分离。我甚至提出了非常具体的方案,那就是在全国设置十二所高级法院,管辖除港澳之外的所有省级区域。

然而,近十年之后,包括县市两级司法机关人财物由省级统管在内,所有这些构思似乎都没有任何进展,最高会议的决议颇有落空的迹象。也难怪,在时下的环境下,谋求树立专业化的司法权威肯定是不易实现的。

节选自作者:“程序正义六准则:胡适《澄衷日记》一则的法治意蕴解读”,原载《台湾人权学刊》,第八卷第一期(2025年6月)。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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