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承认欠我工资,却一直拖着不给,还拿工友工伤当借口扣押我工资,这道理怎么也讲不通!”近日,来自广西的木工李师傅向本报记者反映,他带领同乡在佛山顺德某工地务工期间,一名工友刚上班就因工受伤,包工头却以此为由扣押了他的部分工资。李师傅多次讨薪被拒。
劳动者:
工友工伤成了包工头欠薪借口
据李师傅回忆,2025年8月,他在招聘网站看到佛山某工地招工启事,明确标注“月薪至少9000元”,便邀约几名同乡一同前往务工。2025年8月9日,一名刚到岗的工友被掉落的零件砸中手指,造成骨折。“当时工友被紧急送医,但后续的工伤赔偿事宜却没了下文。”让他更为气愤的是,结算工资时,包工头提出,因工友受工伤,要扣押他1.3万元工资,声称“这笔钱将用于抵扣工伤赔偿”。
“我只是牵头带老乡来干活,工友工伤凭什么要扣我的工资?”2026年1月12日,李师傅结束务工返回广西老家。为讨回工资,短短几个月里,他先后五次往返佛山与老家,仅路费就花了几千元。李师傅说,他曾向当地人社部门求助,得到的答复是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李师傅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包工头于2026年2月2日手写的承诺书。记者注意到,承诺书不仅盖有项目公章,还按有包工头指纹,内容明确承诺:于2026年2月10日前支付工钱的90%,剩余款项将于2026年4月5日结清。李师傅无奈地告诉记者,截至目前,其他工友的工资都已结清,唯独他的1.3万余元工资仍被拖欠,承诺书中的还款期限早已逾期。
据李师傅介绍,该工地总包方为佛山某建筑企业,包工头从总包方分包了工程,但他并不清楚包工头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工友受伤后,包工头有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有没有支付相应赔偿。我完全不知情,现在却把责任推到我身上。”李师傅表示,希望相关部门能介入,帮他讨回被拖欠的工资。目前,他已聘请律师帮他维权。
包工头:
待工伤纠纷定责后才能结算
对此,记者联系到李师傅当时的包工头陈先生。陈先生明确否认恶意扣押工资,称需先处理完工伤纠纷再结算工资。他认为李师傅对工伤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按工地规定,必须先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参加工伤保险才能进场作业。可他(李师傅)直接就把人带进工地做工了,出了工伤事故,他怎么能没责任?”
陈先生强调,此次工伤事故并非某一方的责任,而是多方有责:自己没有担好管理责任,李师傅没按规定带人进场,项目部监管不到位,受伤的人自己也有问题。
陈先生还提到,受伤工友当时的医药费是他个人垫付。目前受伤工友已起诉他,案件正在处理中:“现在就等把责任划分清楚,是谁的责任谁承担,李师傅要是真没责任,我一分钱都不会少他。但他不能甩手不管,毕竟人是他带进来的,他有义务配合处理工伤赔偿纠纷。”
律师说法
劳动者应否为工友工伤担责,由双方法律关系实质决定
“以上案例维权的首要关键是精准锁定责任主体,找准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明确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和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饶萍优分析称,李师傅是否需为工友工伤担责,核心在于其与工友的法律关系实质。若李师傅仅为介绍人,未对工友进行指挥、管理、发放报酬,也未从用工中抽取利益,则其与工友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要求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扣薪也是没有依据的。
饶萍优认为,即便存在法定扣薪情形,也需严格遵循法规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赔偿,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若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导致欠薪或工伤事件,需依法承担清偿工资或工伤保险责任。
饶萍优建议,李师傅可进一步收集用工事实、欠薪证据、工程承建及用工关系证明等材料,在离职一年内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徐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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