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法院,“依法处理”与“妥善处理”有了云泥之别!

该院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时,竟以“为了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理行政纠纷” 为由,裁定中止诉讼,并口头告知 “不会超过18个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依法审理、依法裁判,这才是法治社会“析分止争”的最佳方式吧?但在该院法官眼里,“拖着”成了最妙的处理!

众所周知,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拖着”不仅会让受害方的利益遭受更持久的侵害,还会进一步损害政府公信力、司法公信力。

这不是在逼迫受害方舍弃更多合法权益“求和”么?!

来简单梳理一下这起诉争缘由。据媒体披露,2011年,山东民营企业家冯承强通过德州市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投巨资重组收购了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元热电公司”)。

由于当地政府迟迟未兑现当初“直供电、直供热”的承诺,直接导致凯元热电公司连年亏损,时任德州市委书记曾两次批示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2019年6月,山东省政府发文要求关停“非所在地区唯一、不可替代民生热源”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同年7月,山东省能源局公示名单明确将凯元热电公司列为“所在地区唯一、不可替代民生热源”,按政策不属于立即关停范围。

然而,仅三个月后,在山东省能源局鲁能源电力字〔2019〕240号文件下达的第一批关停计划中,凯元热电公司两台机组被突然列入,拟关停时间定为2021年12月。

2021年5月,这个曾经服役20年的“民生热源”,被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改名“德州天衢新区”)管委会一纸红头文件通知关停。

同年12月,在供热替代方案未完全落地、资产处置未达成一致、人员安置未妥善解决、补偿标准未确定的情况下,凯元热电被强制关停。

笔者注意到,白鹿新闻就凯元热电公司的遭遇进行调查报道时点出,曾被中央环保督察组点名的山东德州,再陷“关停小煤电机组造假”风波。事件背后,为收回民企独家供热经营权,区管委会提前3年关掉“免关”热电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尽管关停决策和过程颇具争议,但在关停前后,双方成立工作专班,就资产核资、职工安置、补偿标准等多轮协商,并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报告,认定凯元热电相关资产估值约4.5亿元。

此后,补偿之事又生风波。时间来到2023年7月。天衢新区管委会单方作出《补偿决定》,核定补偿金额约1.73亿元,与评估值相差近2.8亿元。其争议核心在于:管委会将高温水管网、蒸汽管网、换热站等关键资产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

凯元热电公司主张,关停后其供热管网、换热站等设施被无偿移交至管委会下属国有供热企业恒益热力持续使用;而管委会辩解说,相关资产因融资租赁纠纷被法院查封,所有权归属华夏金融租赁公司,己方系 “经协商并获法院许可租赁使用”,并非无偿侵占。

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彻底激化。2025年,凯元热电公司在沟通无果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案涉关停通知违法、撤销补偿决定、依法给予公平补偿。

民营企业家冯承强在接受白鹿新闻采访时感叹道,真正挡住他和企业的,不是资金和市场,而是公权力联手导演的“关停造假”事件,致使企业错过发展黄金期。之后,关停补偿迟迟不到位,导致企业债务诉讼不断,一度濒临倒闭,他也从昔日风光的民营企业家变成了“老赖”。

2026年2月6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全部程序。2026年3月13日,法院作出裁定,以“为了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理行政纠纷” 为由,裁定中止诉讼。

裁定书未载明中止期限,主审法官仅口头告知原告代理人 “不会超过18个月”。

即便事实基本清晰、法律争议明确,该起行政纠纷案件被法院“意外叫停”。这家民营企业依法维权再次遇到天堑。

笔者注意到,对于中止诉讼,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2018年2月施行的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第八十七条进行列举式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起行政案件“中止诉讼”的事由,跟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前六款情形明显不符。若法官想硬套法条,那就只有第七项“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但该案适用第七项这个“兜底条款”是否合适?凯元热电公司日前向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位权威法学专家求助。

专家们论证后一致认为:德州市德城区法院作出的“中止诉讼”裁定,缺乏法定依据。

法学教授解释,“化解行政争议” 是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而非导致诉讼无法继续的客观障碍。该案根本不属于前六项明确情形,也不符合第七项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兜底条款必须遵循同类解释规则,即拟适用情形应与列举情形性质、价值、影响程度相当。若法院裁定违反 “同类解释规则”,则会导致兜底条款被随意扩大。

第八十七条前六项的共同特征是:出现客观、不可归责于法院、导致程序客观无法推进的障碍,如主体变故、不可抗力、需以他案为前提等。

而 “化解争议” 是法院审判职能本身,不是程序障碍。将审判目的当作中止理由,属于曲解法律、滥用裁量,完全背离中止制度初衷——中止制度是为保障公正,而非为拖延审判、回避裁判提供借口。

专家们还提到,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中止诉讼期间不计入审限。上述案中,法院未明确中止期限,仅模糊承诺“不超过18个月”,实质导致案件无限期搁置,六个月法定审限被彻底突破。此举将使企业起诉权虚化、救济权冻结,陷入 “告状无门、久拖不决”,严重侵害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

据悉,截至本文发布前,凯元热电公司仍未收到法院撤销中止诉讼的裁定文书。

希望德州天衢新区别做“祸水东引”之事,德城区法院也“背锅”。以“化解纠纷”之名、行“拖延审判”之实,损害的不仅是个案当事人权益,还有当地司法公信力和营商环境。

最后,笔者强调,撰写文章只为观察司法个案、探讨现实问题,绝无任何恶意。涉民营企业的案子,切记,严格执法,审慎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