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本文探讨了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问题,分析了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和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出了完善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
人格权商业化利用肖像权姓名权民法典
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是当代社会的重要现象,涉及肖像权、姓名权、声音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的商业化行使。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范围不断扩大,方式日益多样,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需要规制。
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理论基础在于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传统上,人格权被视为纯粹的精神性权利,不能与主体分离。但随着社会发展,部分人格权(如肖像权、姓名权)逐渐具有了财产属性,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这一规定为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中,应当妥善处理以下几个关系:一是人格尊严与财产价值的平衡。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人格尊严。二是同意与报酬的关系。人格权商业化利用应当获得权利人同意,并支付合理报酬。三是权利行使与限制的关系。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名人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中的特殊问题,应当特别予以关注。名人的肖像、姓名等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但也更容易受到侵害。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合理确定赔偿标准,既要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也要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总之,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是人格权制度的重要发展,正确规制这一行为,对于保护人格尊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还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适应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四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原文出处:《中国法学》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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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说明】本文选自《中国法学》2025年第5期,为适应移动端阅读进行节选编辑,原文篇幅较长,如有需要请查阅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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