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改变厂房用途并拆除承重墙,可能会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拆除承重墙危及建筑安全,往往符合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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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若合同约定“破坏房屋结构”为解除条件,可直接依据约定解除;若无约定,可视情况依据“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主张法定解除。
其次,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重建承重墙。若技术可行,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若需专业加固,出租人可先行委托鉴定和方案,再向承租人主张费用,但需注意合理性审查。
再次,除民事责任外,拆除承重墙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出租人发现后立即固定证据(拍照、录像、书面通知),及时采取法律行动,避免损害扩大或被认定为默认。
王玉臣律师团队擅长厂房租赁纠纷领域的案件办理,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的实务经验,如有类似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大家随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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