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涉及婚前按揭房、共同借款、证券资产等多项财产,如何公平分割?本文介绍一起真实案例。
案件概述
当婚姻走到尽头,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往往成为最棘手的难题。本案中,陈女士与王先生因感情破裂对簿公堂,双方在婚前按揭房、共同借款、证券资产及女儿抚养权等问题上分歧较大。王媛媛律师通过梳理财产脉络与设计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陈女士获得女儿的直接抚养权,双方名下房产出售后收益平分,共同债务各自承担一半。
案件背景
陈女士是离婚诉讼中的女方(原告)。她与丈夫王先生因感情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前按揭购房、共同借款、证券账户资产等),并争取婚生女的抚养权。王先生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存在多项争议。
- 当事人身份:离婚诉讼中的女方(原告)
- 核心矛盾:双方同意离婚,但就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与出售、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共同借款的偿还责任、以及证券账户资产的分割存在多项争议
- 关键词:婚前按揭房、共同借款、证券账户资产;婚生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
核心难点
难点一: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与出售
案涉房产为王先生婚前按揭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且涉及剩余按揭贷款。如何确定出售价格、分配出售所得、明确贷款偿还责任,是本案的核心难点。
难点二:抚养权与探视权的详细安排
双方均同意女儿由陈女士抚养,但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方式及探视权的具体安排(包括寒暑假、春节等特殊时期的探视)需要达成详细、可执行的协议。
难点三:多项财产与债务的厘清
双方涉及共同向父母借款20万元、证券账户资产分割、以及各自名下其他财产与债务的认定,需要逐一厘清并明确归属。
调解经过
王媛媛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围绕陈女士的诉求开展工作:
关于房产出售与分配
双方就房产出售达成一致:共同认可房产价值约某万元,约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以不低于某万元的价格共同出售。出售所得在扣除按揭贷款、税费、中介费等费用后,剩余款项按50%、50%分配。若未在约定时间内出售,双方均有权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同样按50%、50%分配。
关于抚养权与探视权
双方就抚养费、探视权达成详细协议:婚生女由陈女士直接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费,基础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直至年满18周岁。探视权方面,除每周可探望一次外,还约定了寒假可连续居住10天、暑假可连续居住20天、春节假期轮流居住等具体安排。
关于财产与债务
双方对共同借款(向父母拆借的20万元)、证券账户资产(股票、基金、可用资金等)进行梳理和确认。调解协议明确:共同借款由双方各按50%承担;证券账户资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自行协商。
案件结果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 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
- 子女抚养:婚生女由陈女士直接抚养;王先生自某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基础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直至年满18周岁。
- 探视权:王先生每周可探望一次;寒假期间可接回共同居住10天,暑假期间可接回共同居住20天;春节假期双方轮流接回共同居住。
- 财产分割:位于成都高新区的房屋由双方共同出售,出售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按50%、50%分配;若未在约定时间内出售,可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同样按50%、50%分配。
- 债务处理:共同向父母拆借的20万元借款由双方各按50%承担;证券账户资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自行协商。
-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法也说法
关于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
对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婚前按揭房产,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确定出售价格和分配比例。本案中“共同出售、按50%分配”的方案,是公平且可执行的常见方式。若无法协商出售,可申请法院拍卖、变卖。
关于探视权的约定
探视权的约定应尽可能具体,包括每周、寒暑假、春节等特殊时期的安排,以避免未来执行中的争议。本案中详细的探视权约定,为双方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关于多项财产与债务的厘清
离婚协议中应全面梳理并明确各项财产和债务的归属,包括共同借款、证券资产、各自名下财产等。本案中“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自行协商”的约定,有助于明确双方责任。
关于调解
本案涉及多项财产和债务,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解决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核心问题。
免责声明
本文所涉案例为真实案件,各方信息均已进行化名处理。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均存在差异,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案件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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