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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国籍父亲和拉脱维亚籍母亲离婚并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在中国出生的孩子小徳(化名)该怎么办?近日,在上海市长宁法院召开的“家庭教育指导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发布会”上,法院分享了一起涉外未成年保护的化解案例。

异国夫妻离异后争夺子女抚养权

法国籍原告马某(男)与拉脱维亚籍被告扎某(女)均为长期在沪生活、工作、学习的外籍人士。2013年,二人在上海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德某,亦在上海生活、学习。2022年3月,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我国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轮流抚养。然则,离婚后双方因抚养义务履行及探望事宜产生争议。

父亲马某认为,母亲扎某频繁更换工作,不适合照顾小德,遂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由其单独抚养,母亲需支付高额抚养费。对此,母亲扎某表示反对,她认为马某已经再婚,且小德处于青春期、患有阅读障碍,需要获得父母双方的关爱。双方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案件。

在争夺抚养权过程中,法院发现,父母双方均要求小德拍摄视频表达其愿被抚养的意愿,且一方现任配偶存在向未成年子女贬低另一方的行为,导致小德出现情绪低落、焦虑等心理问题,主动表达希望脱离父母纷争的意愿。

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指导下,长宁法院最终主持马某和扎某达成生效调解协议,双方以年为单位对小德进行轮流抚养,并明确约定了抚养金额和探视方式。结案后,双方顺利稳妥地交接,孩子的生活状态趋于稳定。

多次签发《指导令》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为了保护本案中未成年人小德的合法权益,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长宁法院两次签发了《关爱未成年人专项提示》,一次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首次签发的《关爱提示》明确禁止外籍父母强迫子女表达抚养意愿,禁止向子女传递贬损言论,明确违规后果,从源头避免未成年人心理伤害。

二次签发《关爱提示》针对跨国抚养、跨境求学、跨国探望等特殊场景,进一步明确轮流抚养交接规则、抚养费支付要求、重大事项协商机制,防范跨境执行风险。

案件生效后,作为首年抚养方的父亲马某,拒绝向探望方扎某提供未成年子女身份证件,干扰探望。为此,长宁法院又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家庭教育指导令》明确,提供未成年子女身份证件系基于抚养关系产生的附随义务。该行为直接关系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拒绝提供身份证据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已构成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责令马某向扎某提供未成年子女身份证件,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此外,考虑到小德的父母均已再婚,小德出现了明显的心理创伤情况,长宁法院聘请具备心理学、社会学专业背景的家事观察员参与案件。通过与小德深度交流,精准评估当事人双方抚养能力,捕捉小德真实意愿,同时为小德开展针对性心理干预。

多元化解涉外探视权纠纷

本案是涉外家事审判兼顾法律统一性与文化包容性的典型案例。针对案件文化习俗差异、跨境执行风险、中外法律认知差异等核心难点,长宁法院创新审判机制,既严格适用中国法律,坚守司法主权,又严格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

在矛盾化解过程中,长宁法院委托外籍法学专家学者担任特邀调解员。外籍调解员熟悉国际司法规则,与当事人具有相似在沪生活背景,能够快速建立信任,搭建沟通桥梁,最终助力法院促成的调解方案,既完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又与国际司法惯例有效衔接,明确节假日范围、探望周期、就学要求等细节,降低后续跨境承认与执行的法律障碍,实现案结事了的长效司法目标。

同时,针对外籍当事人中外法律认知存在差异的特点,长宁法院主动开展外国法查明工作,系统梳理并对比中国与法、拉两国相关法律规定,重点阐释中国法核心原则,同时介绍外域相关规则。通过“对比式释法”缩小外籍当事人认知差距,帮助其跳出自身法律经验局限,理解中国法律适用逻辑,增强对我国司法的信任,为调解协议的顺利履行奠定坚实基础。

最终,通过充分回应跨国生活背景下跨境关联紧密、文化习俗多元、法律适用复杂的案件特征,本案以多元化解路径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上海长宁法院、新闻晨报

原标题:《上海外籍夫妇离婚,为争抚养权这么做,导致孩子出现情绪低落、焦虑等心理问题

本文作者:新民晚报 龚紫珺 陈莉 整合